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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社会主义法律的一次“变性手术”

  经济学研究指导人们,敝国产权制度不变不行,非变不可。深邃的法律人认为:那些传统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引爆的立法争论,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法律以及社会经济、法律理论的发展毫无意义。
  二、科学讨论的失落
  法律可能成为一种科学,即一门促进规范意义和语言表达精确化的科学。科学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艺术美感――因为它的表达简练和结构均衡。在这些意义上,法律也是有“款式”和“流行美感”共识的。因此,一种有法学意义的立法讨论往往是建构法律科学性和艺术性这些永恒品质的讨论,或者是建构流行法律时髦性的讨论。显而易见的是,在有限的立法讨论过程中,在变性手术即将实施之前,具体手术方案的讨论仍然居于立法过程的次要位置,“科学讨论”并不充分。一些关于财产权现代形态的认真讨论,以及关于占有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认真言谈,即国内非正统、非主流的关于物权立法的观点,反响甚微。比如在狗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环球法律评论》举行的对于物权法的专门讨论,讨论成果如同泥牛入海。
  物权法科学性不足,主要体现在“所有权”概念运用上的不足。严谨的民法学者比如梁慧星在物权法立法争论期曾质疑野生动物的“所有权”问题。这一问题刚好可以揭示出所有权“三分法”的粗躁。野生动物可能“属于国家所有”,并不科学。在茫茫的世界,野生动物和我们人类属独立存在的生物,本不归属于任何拟制的法律主体,他们是自然性的存在――他们的归属权,可能属于神(遗憾我们没有发现神),或者属于他们的妈妈(这肯定不正确――虽然某些中国儿童被事实上确立了“所有权”,即事实上他们可能属于他们的妈妈,妈妈可以“占有”小孩不给离婚后的爸爸探看、“支配”小孩去当丐帮,将女儿“处分”给财主,但是“占有、使用和处分”并不听指挥的野生动物,这种能力我们人类和人类的社会组织肯定不具有)。
  “国家”是什么,“集体”是什么,它们如何正当拥有物,如何体现占有正义和分配正义,如何体现行动正义,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是民法学的问题,而且是与社会冲突、社会团结相关的法理学问题。“国家”就是“政府”吗?“集体”就是“村长”吗?本人1981年就开始学习法律,后来当过法学教师、政府法律官员、职业律师,作为法律人,其职业经历包括了立法和适法的立体过程,敏锐的法律思维时常涉及行政和民事法律两个领域,需要证明的是:本人在至今不知晓“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准确的规范意义;本人也相信即使物权法出台,我仍然学不懂这些概念。但是,本人在此种情形下,还是可以理解“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些科学法律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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