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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社会主义法律的一次“变性手术”

物权立法——社会主义法律的一次“变性手术”


鲜江临


【关键词】物权法;法律评论
【全文】
  ——在大公无私法律精神笼罩的公有制社会的规则世界,物权法让我们发现了中国法律承认私人物权合法性的另一幅面孔。
  在市场化的大交换社会,财产归属和支配权利的明确,是促进经济交易和避免交易纷争的重要事项。保护财产权需要立法——这本是深邃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人士对于法律建构的共识。财产权进入立法规范程序对于我们这种产权糊涂的社会,其必要性毋庸质疑。
  一、传统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引爆的立法争论
  物权法立法过程的确产生出一种有限的争论气氛,导致物权立法这次市场化下社会主义法律的变性手术的手术室外充满着对于手术质量并不重要的事关手术的讨论——当物权法草案如同被麻醉的病汉已被护士推进手术室那样已被立法者宣称要审议表决的时候,手术室外的巩献田老师们要求不作手术的男高音仍然余音绕梁于立法争论的公共空间;而深邃的法律学者或许深刻地感知了这场变性手术的性质,以及鉴于对社会主义法律包括立法过程品性的认识,同时鉴于传统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所有权固执”引爆的争论争论焦点不是根据国家发展实际需求促进法律发展,于是人们纷纷不再对物权立法发言——因为从人道主义角度推而广之,对一个急于突破“所有权固执”、对大公无私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变性手术的过份反对,并非具有君子风度。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充分证明了市场主体超越“所有权”这样一个鄙陋观念、国家产权虚置与用益物权剥离于所有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
  当社会主义法律变性手术的主刀大夫王会长他们利用“三分法”将所有权解剖、为社会主义法律母体整型出“私人所有权”这个制度器官以后,我们立刻就知道一个可以理解为“私法”,但实质上是“公私法一体”的私法替代物已经产生。随着岁月的推移,或许物权法在某些侧面会焕发出“私法的妩媚”。物权法常常让人感觉奇怪,莫辨其雄雌,迷惑于它是公法还是私法的命题,这可能正是变性效应。在市场化的条件下,突破“所有权固执”,对传统社会主义进行民主社会主义的改良,对僵化公有制实施变性手术,是客观社会条件决定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发育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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