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否修改现行具体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问题,笔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价值保障,同时也统率着整个民事规范,“基本原则首先是规制规则的规则,它控制着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况。”[6] (P. 379) 如果后者仅是前者的细化和具体化而不与之相悖则当然适用后者;但是如果后者与前者规定不一致(原因可能有多种,包括先天疏漏和时代变迁引起等) ,按照基本原则的整合功能和价值补充功能,为防止具体规范的体系违反和价值违反,当然适用基本原则以修正具体规范的局限性,并通过此种灵活性达到统一民法体系和实践个案正义的目的。
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有地位尊崇但适用较次(相比于具体规范而言) 的特性,所以依基本原则解释,应当遵循下列规则:若有具体规范且此规范与民法所追求的精神相符则可以直接适用,若有模糊规范则可依文义解释和基本原则结合进行解释,其中可采用体系理解、目的解释、社会学方法辅以解释,但必须坚持基本原则中所确立的民法精神为指导,否则很可能偏离解释的民法性。当出现基本原则内部不和谐时,可参照以上规则予以处理。
四、结 语
在中国现实国情下,依法治国已见曙光但仍任重而道远,其中关键在于转变国人的思想,提高人们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9] (P. 28) ,而且“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实现法制的必由之路”[10] (P. 25)。通过合理解决案件从而增强对法律公正的信赖,而“判例分歧现象”极易阻碍达到此目的。本文正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并以解决以上问题为目的,尝试着摆脱旧的思维方式的束缚从新的角度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传统的民法解释学将过多的眼光聚集在“解释”上,却忽视了“民法”二字。“民法”是“民法解释”的关键前提,再发达的解释学如果背离了“解释的民法性”也只能是南辕北辙。因此无论如何解释都要在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追求的框架之内进行,而民法的基本原则正是这个框架的抽象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民法解释的时候,一定要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然后结合其它因素合理解释。期望我们的民法解释更能传达法律正义实现法律的理想,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注释】 屈茂辉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邦志为湖南大学法学院。 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卓泽渊. 法的价值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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