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重选择,而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 4 ] (P. 21) 从一定程度上讲人只有一种自由,就是选择的自由。意思自治是私法特有的理念,私法尊重人的选择,“私法如倚重个人安排,私法自治原则必然如影随形而至。”[ 8 ] (P. 17) 因此意思自治体现了民法本身的特点,并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包括:(1) 自愿原则,也可以说是自由选择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 排斥干涉,私法领域内的关系由个人意思决定,而尽量避免公权力以及其他外来意思的干涉。惟其如此,个人的行为才与其真实意志相符合,私法自治才会得以实现。(3) 过错责任,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这是私领域的铁则,是私法的精神之所在。但自由选择中也同时包含了又一层涵义——承担,承担是选择的必然逻辑,对自己的选择就当然决定了对选择结果的负责。4、善意原则,是民事活动内容的总的指导原则,指民事主体要从善意出发,并善意行为,民法活动的内容要以“善意(至少非恶) ”为宗旨,在尊重别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向善,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以利益为驱动的市场经济的道德润滑剂,防止市场内各种不真实不诚信现象的滋生蔓延,鼓励人们以合法善意的方式进行民事行为的概括性价值,同时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制度保障。善是伦理学上的一个概念,但是私法也受这个概念的强烈影响。我们认为在私的领域中有一个重要的命题:善的行为(例如:无因管理) 可以产生权利,而恶的行为(例如:欺诈行为) 则可以产生私的义务。“善”实际上是私法中潜在追求的一种永恒的价值目标。因此我们将“善意原则”提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加以阐述。这一点从其他国家法典中所折射出的价值也可以得到验证。善意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 源初的善意,即民事主体在行为之初的本意是善的 ,而不是恶的,即不是通过不正当不合理的手段去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即目的上是善的。除特殊情况下,“恶”的意思常常成为追究责任或者加重责任的一个要件,也可能是阻却权利形成的要件。(2) 行为善意,即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善意为之,严格遵守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不欺诈不胁迫,诚实信用地进行民事活动,不害及他人权利。
5、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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