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之路:公司僵局诉讼途径选择
曾祥生
【全文】
在一人公司未被我国公司立法承认之前,公司仍可被视为是社团性组织。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和公司管理人员间利益冲突或意见分歧而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抑或一方股东的出走、下落不明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特别是在股权相对集中的中小型公司,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僵局(Deadlock)就是对公司处于这样一种不能正常运行、内部相对僵持局面的描述。
有学者形象比喻,所谓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① 公司作为一种民主组织是由两大阵营的成员组成的,其中拥有51%的有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大股东,拥有49%以下有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小股东。②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
按现行
公司法资本不得抽回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法律途径是转让股权,但在公司尖锐的矛盾冲突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同样存在严重的困难。因此,除非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或有其它人来受让股权,否则就很难解决。在此情况下,一方股东能否诉请解散公司或从公司退出资本?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和减少注册资本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然而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也无法做出的。由于股东会无法作出决议而诉请解散公司或退出资本,而诉请解散公司或退出资本又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股东因此被陷于二律背反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