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引进西方法律观念, 用西方法律理论来研究评价唐明律并据此提出并论证法律变革的主张
沈家本盛赞唐律, 不止一次地褒扬《唐律》, 认为“《唐律》本诸开皇,世咸以为得中,后之治律者咸宗之。溯自魏晋以下, 流派递衍, 至是而集其成, 此法学之所以盛也。”[28]因而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沈家本与薛允升一样,最称誉《唐律》,并以《唐律》为衡,度量古今法律的优劣得失。”[29]事实上,与薛允升不同的是,沈家本并没有完全以唐律为标准来评价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他在评价历代法律时, 除了用中国传统的“仁”的思想以外,还引进了西方法律观念,用西方人道主义思想来评价唐明律,对唐律中某些规定作出批评, 对明律中的若干规定也持肯定的态度,这突出地体现在他对奴婢制度的批判和主张死刑唯一上。
沈家本对中国法律和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的奴婢制度坚决反对,他公开打出了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旗号,主张废除奴婢制度,“本大臣奉命纂修新律,参酌中外,择善而从。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之事,系用尊重人格之主义,其法实可采取”[30]。从这种立场出发,他痛恨把人当非人看待,反对把人比作畜产或禽兽。他指出,“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31]。他引证《汉书•王莽传》中的“莽曰:‘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的记载,认为奴婢制度始于秦。批判“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谬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32]。西汉继承了秦的这一敝俗,吏民多畜奴婢,习为故常,使无辜良民成为了罪隶。杀死奴婢可以得减罪,不与杀一般人同样科刑,而奴婢伤人,罪至弃市。良,贱之分,相去悬绝。《唐律》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沈家本承认:“唐代畜奴之风尚盛, ⋯⋯积重难返, 自古然矣。”[33]《明史•太祖纪》记载:“洪武五年(公元1373年) 五月,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诸遭乱为人奴隶者,复为民。冻馁者,里中富室假贷之。孤寡残疾者,官养之。毋失所。’”[34]沈家本对此加以肯定。他对明神宗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 年)“定缙绅家奴婢例”限制奴婢数量的做法也持肯定态度。
唐时还有重杖处死之刑。早先,皇帝下令执行重杖时并没有多少的规定,唐代宗宝应元年(公元763 年) 始下诏:“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35]。到德宗时,刑部侍郎班宏上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36]沈家本认为:“以法制而言,杖轻于斩、绞,以人身之痛苦言,杖不能速死,反不如斩、绞之痛苦为时较暂。且杖则血肉淋漓,其形状亦甚惨。以斩与绞相较,则斩殊身首又不如绞之身首尚全,故近来东西各国有单用绞刑者,亦仁术之一端也。”[37]沈家本还认为:“斩、绞而死与重杖而死,均死也,不足以言仁。且斩、绞而死,其死也速,重杖而死,其死也迟,其所受之苦楚,转有甚于斩、绞者,未中足 为良法也。”[38]而对明律规定杂犯斩绞准徒五年的规定,沈家本评论到:“诸家旧说云,但有死罪之名而无死罪之实,以其罪难免而情可矜,故准徒五年以贷之,虽贷其死而不易其名,所以示戒也。又云,窃盗满数是真绞,监守常人满数是杂犯,推立法之意,不欲因盗钱粮官物而即杀之也。”[39]并认为这是“此明制之宽于唐律者。”[40]
三、学术与变革:追寻法史的文化轨迹
1. 传统律学深深地影响着薛允升
清代统治者沿袭了明律中“讲读律令”的规定,在官吏中提倡律学,同时严格控制律学的发展方向,认为“国家设定律例,历经斟酌损益,条分缕析,已属周详⋯⋯设徒鳃鳃然各逞己见,议改议增,适以变旧章而滋纷扰,于谳狱之道,有何裨益。”[41]严格规定:“如官吏人等挟诈欺公,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重科其罪。”[42]因此,中国传统律学在清代仍沿着它自己的轨迹在发展着[43],律学在官吏当中特别盛行,律学著作的作者不是刑部和臬司官员,就是督抚和州县衙门的刑名师爷,律学著作的数量和质量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律学家们在律例的注释、律例的图表歌诀表达,案例和案例资料的收集整理、律例的考证和比较研究以及古律的辑佚和考证方面做出了许多成绩,但他们一般都是在肯定现行律例合理性的前提下,研究条文如何理解和适用,而很少用批判的眼光来研究条文的本身。作为一个受传统科举教育影响的学者,又是一个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的官吏,薛允升在任职刑部后,便“以刑名关民命,穷年讨测律例,遇滞义笔诸册,久之,有所得”[44]。他和以往的其它封建律学家一样,对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等法的一般理论探讨得非常少,而对法律的注疏式的解读和对具体问题的研讨做得更多,所不同的是他较其他律学者做得更优秀。其对礼主刑辅、刑罚与教化相辅而行的封建正统法律观的继承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同时,由于他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对传统的封建法制的问题看得更多更细,对立法司法当中的经验教训的总结较他人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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