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与变革:清末的唐明律研究与评价
赵晓耕;王平原
【摘要】唐明律研究本身是法律史研究中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学术性问题,但在清末社会变革的特殊背景下,对唐明律的研究与评判实际上与当时的法制变革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薛允升的贡献在于他意图以唐律为标准来评价明律,从而间接地批判清律。沈家本继承和发扬薛允升的批判精神,并第一次试图用西方现代法律思想来对唐明律、甚至整个中国传统法律进行评判,从而为其法律变革提供精神动力。就纯粹学术而言,他对唐明律的研究存在诸多不足,但沈家本首先是一个法律变革的实践家,他对学术的追求不得不让位于他对“法律救国”理想的追求。对此,我们应当持以“理解之同情”的态度。
【关键词】唐明律;法律变革;薛允升;沈家本
【全文】
隋唐时期,特别是唐代的封建文化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文学艺术诸多方面都达到了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反映唐代确立的封建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基本格局的唐律,也是封建法律自《法经》之后,经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的发展之后的集大成之作。而明代是继唐之后又一个国力比较强盛、文化比较发达的朝代,无论在政治体制还是法律制度上,它都在唐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变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并对清代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自唐明律分别产生后,历代律学家和法律史学家对它们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对唐明律的评价也就成为了中国法律史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晚清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历史变化,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开始走向现代法律史学,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的唐明律研究与评价,已超出了学术的影响范围,和当时的社会变革,尤其是法制变革相互影响,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意义。
一、薛允升对唐明律的研究与评价
晚清时期,学术界对唐明律的研究最重要人物首推薛允升。薛允升,陕西长安人,生于1820年,于1856 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1880 年开始先后任刑、礼、兵、工四部侍郎,1901 年去世。他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是从事刑案工作,因而对中国历代法律的精神内容和源流沿革十分熟悉,成为清末著名的律学家,其著作主要有《汉律辑存》、《汉律决事比》、《唐明律合编》、《服制备考》、《读例存疑》等,而《唐明律合编》是关于唐明律研究与评价的最重要著作之一。薛允升对唐明律的研究与评价可以概括为:
1. 以传统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观为标准来评价唐律,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而得乎古今之平”的典范
薛允升以传统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观为标准来评价唐律,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而得乎古今之平”的典范,并以此为标准来评价明律, 右唐而左明,并借批判明律,对“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清律加以批判。他通过对唐律与明律在祭祀、仪制、十恶、名分等方面的律文进行比较后得出了唐明律研究中著名的结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古人先礼教而后
刑法,后世则重
刑法而轻礼教,唐律尤近古,明律则颇尚严刻矣。”[1]唐律全面确立了八议制度,并把它列于名例之首。在议请减诸项优待措施之后,还有官当、荫赎等多项针对犯罪官僚贵族的优待措施,薛允升对此也加以肯定,他不止一次地慨叹唐律“其优恤臣工者,可谓无微不至矣”[2]。薛允升对最能体现传统纲常伦理和家族制度的服制作了极其深刻的探讨,专门撰写了《服制备考》,对《清律》所载服制条与《仪礼》及各朝礼书、唐律及有关法律进行分析比较,对封建的五服制度进行了详细说明,对唐律的礼法结合极为推崇。如他在《唐明律合编》中即说:“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唐律》满徒,是以入于十恶。《明律》改为满杖,殊嫌未协。奉养有缺、居丧嫁娶,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并同。匿不举哀,明律只徒一年,释服从吉,忘哀作乐,仅杖八十,亦嫌未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