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必须的方针,在有限的时空集中有限资源打击某些严重犯罪,是未来严打的基本内容。鉴于我国当前公职犯罪严重,严打对象应当及于贪官,即对那些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各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应作为严打对象。虽然严打是建立法治国家所必须的手段,但我们必须以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严打工作。第一,变严打的政治性发动为法律性启动;第二,变严打的全社会参与为政法机关的专业化行动;第三,变严打的运动化举措为常态化的实用性措施。
(二)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保和谐”的基本要求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我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谐的社会关系,顺应和服务和谐社会理念是对我国刑事政策提出的时代要求。和谐社会应当是以人为本、宽容和睦、协调有序的社会,对于犯罪不仅要打击,更要重预防、教育。宽容地对待一些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很严重的犯罪,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也就是说,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适用于每一案件,及于每一案件的全过程。一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实行区别对待、有宽有严,反对搞“一刀切”;二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互济,既反对一味严厉到顶,也反对宽大无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政策定位准确,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第二,有利于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第三,有利于消除社会总体系统中的功能性障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第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刑事政策体系;第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刑事裁量和执行体系;第六,有利于
刑法作用的全面实现。
(三)严格执行死刑政策,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保和谐”的重大使命
严厉惩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必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当前一些地方、一些局部某些恶性犯罪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仍然是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不能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依法严厉惩罚,就达不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构建和谐社会就会失去治安基础。但是必须严格控制和慎重实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06年10月,中央决定改革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
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死刑案件复核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提出52条指导意见。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死刑案件办理的慎重,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是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