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探索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增进社会和谐。一是完善机构,在部分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尽快组建减刑假释审判庭,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使之纳入规范化轨道。二是改造减刑假释结构。我国目前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的国家之一,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或单一假释的行刑制度。根据有关调查表明,减刑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比假释回归社会人员的犯罪率要高,同时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比减刑人员整体矫正质量高。因此加大对监所犯罪假释的力度,并与社区矫正工作相衔接、配套,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管理和引导,特别是提高对女犯、未成年犯、老残犯、过失范、交通肇事犯等服刑人员的假释率,将对增进社会和谐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全力“保和谐”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稳定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应当看到,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传统和非传统不安全因素对社会和谐稳定已现实威胁。在这种形势下,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所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更加艰巨。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各项刑事方针、政策,全力维护稳定,保障社会和谐。
(一)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保和谐”的内在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基础,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使命。罗干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指出,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严打方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当前,刑事发案仍在高位徘徊,重大恶性犯罪时有发生;犯罪的有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趋向越来越明显;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一些地方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不断增多,经济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因此刑事审判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这一形式,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继续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我们要把严厉惩罚犯罪的重点放在严厉打击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涉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国家经健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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