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促和谐”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支撑和保障
和谐出自公平,正义促进和谐。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探索和创新刑事审判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的过程。
(一)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促和谐”的根本内容
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严格证据采信制度。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做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全面落实审判公开。所有刑事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把庭审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认定证据的渠道,将证据认定的疑点、法律适用中的难点、控诉争议的焦点、公开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充分发挥审委会这一最高审判组织的作用。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要认真听取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审慎研究,正确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审委会委员应当当庭听审或直接参加合议庭。强化审限意识,严格审限管理,坚持杜绝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以上这些“促和谐”措施,都是和谐社会理念下和谐司法题中的应有之义。
(二)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促和谐”的重要手段
不断探索和完善青少年犯罪的审判和矫正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和回访帮教等工作。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改造、教育罪犯,预防新的犯罪。对于较轻微的犯罪者,特别是失足青少年,用非监禁刑和非
刑法处理方法替代短期自由刑,不但可以促使犯罪者自我改造,使与之相关的家庭基本保持原有的幸福、稳定、和谐与平衡,而且也有利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激化,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这与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是甚为吻合的。实践证明,对那些偶犯、初犯、轻微犯罪者判处短期自由刑投入监狱予以羁押,不仅容易造成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对罪犯本人的改造质量打了折扣,甚至使他们染上更多的不良习气,掌握更多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方法;而且还给犯罪者的家庭成员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痛苦,影响家庭的稳定,增加了敌视政府和社会的潜在因素。这种量的积累必然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进程和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