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如何“谋和谐”、“促和谐”、“保和谐”
黎军
【关键词】刑事审判;和谐
【全文】
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讲话明确了刑事审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随后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要抓住前所未有的机遇,应对前所未有的挑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全部工作都放在“谋和谐”、“促和谐”、“保和谐”中去策划和开展。本文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践,从“谋和谐”、“促和谐”、“保和谐”三个方面具体谈谈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应如何进一步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一、合力“谋和谐”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当前,社会大局整体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广大干部群众盼和谐、议和谐,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当然必须为群众谋和谐、创和谐。刑事审判“谋和谐”,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思想上确立正确的刑事审判理念,真正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站在和谐的高度上开展刑事审判工作,想方设法,最大限度也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开展工作,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谋和谐”的出发点
没有正确的理念就难以正确开展好刑事审判工作,人民法院首先要抓理念建设。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树立符合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并以此作为“谋和谐”的出发点。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既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也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谋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定,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罪行适当。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和兼顾诉讼效率的协调,做到依法独立审判和保证裁判公正的统一。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下开展工作,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谋和谐”的归宿点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目标,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和谐社会的理念的指引下开展工作,想方设法合力“谋和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在关键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一定要结合审判实际,认真学习《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