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二) 动产登记机关:统一抑或分立
  动产本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但融资租赁的公示方法改以登记进行。流通于社会的动产在绝大多数交易中仍以交付为公示方法,所以善意第三人极易受蒙骗。弥补这一缺陷的惟一途径,即健全登记制度以便于查询。另一方面,登记制度若不完备,登记机关职责不明,互相推诿,又使当事人望而却步,使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窒碍难行,失却其融通资金、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其中登记机关的设置至为重要。
  关于登记机关的设置,各国立法例并不统一。从空间角度区分,有中央登记制和地方登记制,《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即依各州的选择分别采取中央登记制与地方登记制,加拿大采取中央登记制;从标的物分类角度区分,有统一登记制和分别登记制,《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魁北克民法典》采取统一登记制,而我国台湾采取分别登记制。
  中央登记制和统一登记制的优点在于信息量集中,当事人获取相应信息时较为简便经济,而且对于不同种类动产在同一机关登记,还可免去分别登记的奔波。但是,所有商事交易都云集一地进行登记,而不能就近于地方,显然加重了当事人负担。同时,对于查询者而言,赋予同一机关查询不同种类的动产交易信息,无异于大海捞针。
  地方登记制和分别登记制的优点在于,商事交易者多来自地方,能够就近进行权利登记,对当事人较为方便。同样,分别登记可使查询者清晰标的物所在登记机关,省时省力。但是地方登记的分散使得信息量查询不经济,而分类登记又给当事人带来分别登记的奔波之苦。[16]不过,上述分析均基于传统人工纸面登记模式,在电子信息时代,因采取计算机化登记模式,制度之优劣应作重新考量。
  我国物权法草案视其动产的性质,采取分别登记制,而不采取统一登记制度。如此众多的登记机关,虽各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泾渭分明,必然不会发生互相推诿的情事。[17]设置众多的登记机关的惟一优点就是登记机关熟谙标的物的性质,便于行政管理,但分别登记制的弊端更不容忽视,登记规则不统一,当事人查询、检索之难,登记系统的重复建设,无疑会增加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陷登记之公示效力于不彰。
  依本文作者愚见,为当事人提供安全、可靠、迅速、有效并且尽可能是最低成本的行为规则,由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权利的登记,堪称上选。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为中央登记式的统一登记制度提供可能,加拿大奉行普通法的各省即已建立中央式的选程接入、计算化的登记系统,[18]匈牙利也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援助下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19]给我们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例证,在那里,对风险评估尤为重要的信息的公示以一种非常高效、廉价的方式在运行。我国目前在全国兴起的电子政务改革,无疑给统一动产登记制度,进而统一整个登记制度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学者们总是善意地去推测登记制度所导致的行政支出的增长而给当事人甚至全社会所造成的负担。但,如采取分别登记制度更将造成行政支出的增长,这绝不仅仅如“1+1=2”那么简单。
  (三) 文件登记抑或通知登记
  登记的基本理念在于权利人令一切第三人知悉其所享有的权利,以保全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但动产登记的不便形成了该制度的阻碍。《美国统一商法典》之前的动产登记的规定极为复杂。其缺点主要表现在:(1)每笔交易均须登记,形成不便和浪费;(2)利害关系人须查阅登记记录,因此滞碍其业务的推展;(3)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原可予以保密者由于登记是非公开不可,[20]因为登记要求高度具体地揭示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