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现代民主国家无不追求责任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具有连续性和过程性,这是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最重要的区别。许可法的重要贡献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它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甚至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即使政府的行政许可撤消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补偿责任。总之,无论是违法还是合法行为,政府都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对推进责任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
4.从低效率政府到效能政府。许可机关权限交叉,在实践中,一方面可能相互争夺行政许可权,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对具体的行政许可事务推委搪塞,[14]导致行政许可的效率极其低下。电子政务是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许可法倡导的电子政务。同时在实践中创设了“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等行政许可审批权集中的制度。许可法对许可的期限也有明确的限定,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一般为20天,只有经过批准程序,才可以延长10天。公正与法治相联,效率与人治相随。在一些法学理论中,公正和效率往往难以融合。而通过推行电子政务制度、审批权集中制度和严格的期限制度,许可法不仅昭示了对公开、公平、公正的追求,而且关注政府效率的提高。
5.从任信政府到诚信政府。许可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突出的问题。行政许可权往往不受法律的约束,政府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许可法肯定了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发去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能够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15]良好的政府信誉可以为提高行政效能扫清障碍、创造有利条件,可以增强行政组织的内敛力与外张力,也是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良好政府形象的重要措施。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在许可领域内为提高信誉政府提供了法律保障,其制度意义将至深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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