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杨新京
【摘要】本文对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酌定不起诉法定条件之一的“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实际在
刑法中并不存在,而且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对适用此条的分歧,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
刑事诉讼法时删除这一条件。
【关键词】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笔者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