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是国家的重要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因此,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都将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有三种: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武器装备。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事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事通信,是指军队和武装部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和武装部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所谓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毁灭或损毁,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损坏的方法有多种,如:因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交通肇事、建筑施工、采石取土、钻探打眼、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被毁灭或损毁。此外,除了物质上的有形损坏,还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占用军用无线电频率等方法,使军事通讯无法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