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人)独立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没有界定,不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我国《
民法通则》虽然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享有独立的财产,但对于独立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未予以具体地明确规定。这种立法现状,容易导致在司法实务上将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混淆或忽略不计,忽视对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有效保护。
第三,现行的民事立法中,对父母或监护人代理管理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财产的权限没有具体规定。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管理自己财产的民事能力,因此,法律规定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对其财产的管理权利。父母或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限在本质上是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即应如何具体行使管理权限,在行使管理行为时,有何具体的注意义务?违反义务的,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如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将会使父母或监护人无所适从,从而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维护。
二、 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完善及其适用
1、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完善
确定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的范围,是完善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基本内容。我国民事立法,应如何科学界定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的范围,值得法学界的认真研究。本文认为,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将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分为“特有财产”和“非特有财产”而分别规定。所谓“特有财产”是指未成年子女因继承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非特有财产是指未成年子女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对于特有财产取得方式中的继承,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理论界没有分歧,而对于“赠与”和“其他无偿方式”则有争议。关于“赠与”,有学者认为,赠与物来自于父母以外的第三人,才属于子女的特有财产。而如果是由父母无偿赠与未成年人的财产,则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以防止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度骗取他人信用的不法企图,以期保护第三人(包括父母的债权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利益。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即使是父母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只不过如果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利罢了。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因拾得遗失物,先占无主物,发现埋藏物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另外,上述特有财产的变形物,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此外,专供未成年子女个人使用的衣物等等,也是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
对于我国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内容的具体规定,如本文前面分析所言,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只有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后才有实际应用价值,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的范围界定,应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对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的界定,则应该尽量缩小该项财产的范围,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成本;而对于父母离异情形下的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范围的界定,应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