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意义及其适用
石纪虎
【摘要】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制与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制的意义是不同的。在当代的中国社会,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只有在其父母离婚后才有适用价值,因此,立法应将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制和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制分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制是监护制度的组成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制是亲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监护;亲权
【全文】
未成年子女作为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各国民事立法的共通现象。虽然我国《
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亲子财产关系的规定,但从《
民法通则》第
18条规定的意旨看,是承认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所谓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是指未成年子女因各种原因取得的依法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律对有关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的取得、管理、使用和处分的规定,即是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具体内容。民法为什么要规定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其立法目的何在?在当代的中国社会有无实用价值?未来的民法典中,要不要规定这一制度,如果需要,则应如何规定?这些理论问题,尚未引起法学理论界的重视。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发表管见,以作引玉之抛砖。
一、 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意义
1、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意义及其缺陷分析
《
民法通则》虽然将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制规定在监护制度中,但对于其立法意旨,却未予明确,似乎是将其与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等同。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中,则对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立法规定,备有详细的立法理由,可供我们分析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意义时参考,特引述如下:“本条(指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60条)系规定亲权效力中之管理财产权。夫论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之仪,似乎为人子者,不应有私有财产。然近世欧美各国,推究人道,广其民曰公民,人子非父母所得及而私,即人子之权利,亦非父母所得而抑,虽在亲权之下,而其子或为亲属资产之继承,有对其子为财物之遗赠与者,皆为法所不禁,此时为人子者,固不敢以财产与父母争,而为父母者,若必尽收为己有,设使兄弟多人,异日平分父母之产,则本为一子所独有者,而分析为众子之所共有,撰之法理,亦未为平。故各国民法,多认为其子之特有财产,此亦事理之不得不然者也。惟是子未成年,初无管理财产之能力,自应以行亲权之父或母管理之。至关于其财产之法律行为,则行使亲权者既为其子之法定代理人,自得一切为之代表。如子有资本,其父代为营业,则由营业而生之利益损失,直对其父而生效果,其子虽欲不承认而不得也”。①依据上述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承认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具有如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