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封利强(1973-),男,河北平山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法律博客:http://evidence.fyfz.cn。
陈兴良著:《
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10页。
转引自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柴春元、徐建波:《两个基本与刑事证明标准——第三届检察理论年会热点综述》,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3期。
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载《法学》2001年第11期。
有学者注意到,“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间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应归咎于概念使用上的不统一。参见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3页。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3页。
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
史立梅:《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性思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2001年第1期。
张建伟:《证明标准研究中的模糊视阈》,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综述》,载“中国诉讼法律网”,2005年10月26日。
张建伟:《证明标准研究中的模糊视阈》,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笔者认为,作为证明程度的法律真实不应当包含客观真实在内,否则二者的区分就失去了意义。实际上,法律真实论者是从根本上否认客观真实证明程度的可实现性的。
阮方民、封利强:《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实选择:混合标准》,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