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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回顾与展望

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回顾与展望


吕甲木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证券市场
【全文】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称为上市公司。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主要是为了区别上市公司而炮制出来的。因此,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票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对较小,操作上比较灵活,法律对其限制不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额)转让比较自由;但是由于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比较严格,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交易渠道,这种股票交易是否具有合法性一直具有极大争议。本文主要也是对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产生争议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即股票交易进行回顾和展望。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公司的股权就是公司的产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产权交易的范畴。
  一、2005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概况
  我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作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产物,形成于上世纪的80年代。根据《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05年底,境内上市公司(A股、B股)的数量为1381家。而到2004年底,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就有219463家,①除了工业企业外还有大量的建筑、交通、旅游、贸易企业。这其中,除了上市公司外,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05年10月27日修订前的《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投资额是没有限制的,而对于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且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在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外,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截至2005年底,各地国资委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为64个。②地方政府制定的产权交易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只是要求本地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对于民营企业的产权转让场所也没有限制。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各地方的产权交易机构也是受地方政府监管,因此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信息公开以及数据统计都带来的极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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