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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性自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综述(下)

  (八)其他理论进展
  该时期,性自主权还未成为学界通用的名称,因此以贞操权为题目的学术论文还大量存在,既有学者在民法范围内研究侵害贞操权的民法救济[54],也有学者继续深入的对婚内强奸问题的研究[55],还有学者结合刑法和民法的最近进展研究性暴力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56]。既有学者对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犯罪问题进行了研究[57],也有学者研究了男性贞操权的刑法保护问题[58]。另外对民法学界同性恋问题的研究也有较大突破[59]。
  有学者引用大量国外后现代研究成果,对性的公权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60]。还有学者提出了“把婚姻制度理解为一种关于性资源的产权制度”的思路,探讨了强奸与“性竞争”、“性忌妒”的关系,认为“婚姻制度是自发形成的,其动力来源于交易中的利益”,“法律上是否确立配偶权、是否规定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是否惩罚第三者都是无关紧要的,而关键的问题则是,配偶权是否已经实实在在地存在于习俗、伦理和人们的道德观念之中。”[61],从一个独特的视角阐述了法律对强奸的定罪量刑的原因[62]。另外有学者还将妇女对男性的强奸行为称为“逆强奸”[63],该用语是否合适,还有待讨论。这些研究都具有较强的前瞻性。
  尽管还有少数新出版的法学词典仍然仅限于列举贞操义务等同于夫妻人身关系中的夫妻忠实义务[64]的词条,由权威学者全新编撰的法学词典已经单列贞操权词条,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65],这是学术界一个可喜的动向。
  六、我国民法学界对性自主权研究的规律总结、反思与展望
  从截止到2005年初的研究进展来看,我国学术界对性自主权的研究还显得相对薄弱。部分学术问题在早期曾经被认为是学术禁区,研究不够深入,对国外立法例和我国文化传统的借鉴和吸收还有待加强。性自主权是否能够成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内容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对于性自主权研究中出现的规律应该进行总结,对问题理应进行反思,对研究的前景,也需要有一个规划和展望。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一)我国民法学界对性自主权研究的规律总结
  1. 社会性意识的逐步发展是推动性自主权研究的社会动力
  伴随着社会的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性意识也在逐渐改变,总体上从性压抑向着逐步开放的方向发展。男女平等,人格自主的观念随着这个进程逐渐将性自主权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被确立。每一次理论的进步都是对社会性意识发展的总结、抽象和反应,因此社会性意识的逐步发展是推动性自主权研究的社会基础。
  2.典型事件的发生和学界的反映是理论进步的主要推动力
  我国领土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对于性的认识各有不同,抽象意义上的社会性意识的发展并不能在实证层面推动每个人的性观念变化。因此典型事件的发生往往对社会性意识造成巨大的冲击,给予人们一个反思的机会,学术界只要能够抓住这些机会,做好性意识和性规范的理论导向工作,就能够把社会性意识的发展切实的转化为社会性观念的变化,为性自主权的研究创造更大的社会基础。
  3.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是性自主权研究的突破口
  强奸案件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和纯粹侵权法上因性自主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一直贯穿于我国性自主权的研究之中,并始终是每次理论进步的突破口。这主要是因为对于受害人的补偿是理论、司法和立法的共识,从这个角度进行性自主权的研究,更容易获得各方的认可。但也应该认识到,“打了不罚”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还广泛存在,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还任重道远。
  4.性骚扰研究是性自主权研究的助力器
  如前所述,我国的性骚扰研究经历了1998-1999、2003-2005年两次高潮时期,每次都是随着典型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性骚扰案例的发生而出现的,同期的性自主权研究也较多的涉及了这些热点并吸收了相关研究成果。对于性骚扰问题特别是规制性骚扰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学界对性自主权本身的理论研究,也有利于促使立法者和司法实践者建立确认和保护性自主权的意识,起到了助力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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