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婚姻法修改前的理论争议(1995-1999)
这一时期的另一个与贞操权有关的研究动向是
婚姻法的修改。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修改《
婚姻法》的决定;1996年11月,修改《
婚姻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到1997年12月,《婚姻家庭法》草案试拟稿第四稿完成[79]。作为一个阶段性学术总结,李银河、马忆南主编的《
婚姻法修改争论》记录了这个时期的主要争议。该书第四部分刊载了杨立新、李银河、蒋月等著名学者的文章,对“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婚外恋”进行了讨论,总体来说严格区分了作为身份权的同居义务和作为人格权的贞操权,但也有学者对此有混淆,例如,有学者虽然明确提出“婚姻自由不等于性自由”,但认为“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一方侵害另一方贞操权的问题,那么也就当然不存在丈夫在婚内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理论困惑。”[80]遗憾的是,这种混淆的思路在后来的理论界中还数次的被提出,对确认贞操权为独立人格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阶段总结
从1994年《人格权法新论》的出版到1999年底,我国贞操权研究开始进入正轨,人格权法和侵权法上的研究从时间上总体分为两个阶段。前半期(1994-1996年),尽管学者在《人格权法新论》贞操权部分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广泛的研究,但总体上并无重大突破;后年期(1996-1999)以《人身权法论》的出版为起点,经由两位侵权法专家的争议进入高潮,将贞操权的研究提高了一个较高的层次。对于性骚扰和
婚姻法修改相关问题的研究则贯穿于这两个阶段,对理论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总体来说,这个时期在司法实践上,并未出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因此理论上也难于获得付诸实践的机会,这似乎也意味着,下一个研究阶段,必然是以偶然但典型的案例为起点的。
四、司法实践阶段(2000年-2002年)
(一)典型案例促进理论研究
从2000年到2001年,我国出现了几个典型侵害贞操权的案例,以下选取了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的三个案例来作为叙述的主线。
1.王卫明婚内强奸案(2000年)
有调查表明,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我国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也就是说受害妇女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81]。1999年底发生的王卫明婚内强奸案,在2000年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2000年1月12日《人民法院报》理论版挑起论争之火,《法学》2000年第3期辟专题讨论,《判例研究》第2期发了两篇针锋相对的文章[82]。该案判决“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在分歧意见[83]:有学者经过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后认为,丈夫都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84],婚内强奸构成犯罪[85],也有学者从维护女性权益、尊重女性自由意志角度对婚内强奸持否定态度[86],还有学者从法理学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认为“我们的唯一选择就是尽快修改
刑法第
236条的规定,将丈夫纳入强奸罪犯罪主体。”[87]有学者还出版了专著深入研究了女性作为性犯罪的主体和受害人的相关问题[88]。该案还引起了社会学学者的关注,有学者从个体权利与整体利益关系角度进行了法律社会学分析[89],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深圳罗湖区案例(2001年)
2001年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强奸犯罪的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90]由于本案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贞操权侵权纠纷案”,故法院作出判决后,在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引起很大争议。有学者对该案例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侵害贞操权应当精神赔偿[91],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精神损害赔偿[92]。对该案,杨立新教授予以积极评价[93],并对相关理论、司法实践和理论提出了实用的解决方案,为此后的类似案例判决提供了法理依据[94]。有学者还从法理角度对强奸犯拒绝赔偿的原因和赔偿的意义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对于强奸犯罪审理中的第二次伤害问题进行了探讨,体现了学者的人本关怀思想[95],值得赞许。
《人民法院报》对此案开专栏予以讨论。有学者继续将贞操权定义为“对贞操的保有和不可侵犯的权利”,并认为“贞操权的权利主体是未婚女性”。基于这种认识,作者认为“贞操权是一个带有封建陈腐观念的概念”,是“伦理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保护贞操权易造成法律的冲突”。并强调“贞操权的内容之一是侵犯了妇女的第一次性交权”。如果贞操权“上升为法律”,“是历史的退步。”[96]许多学者对该文进行了严厉的学术批评,对该文否定侵害贞操权应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进行了逐一批判,并提出在制定我国《
刑事诉讼法》时,即使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
77条属于授权性规范,故该法在设置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时使用“物质损失”的措辞是理所当然的,二者并不冲突[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