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在民法教材方面,1997年出版的司法部“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采用《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单独成书的体例。该系列教科书的《人格权法》第一次作为教材,较为详细的介绍了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和贞操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保护的相关理论[56],该系列教材的《侵权行为法》相应的对“侵害贞操权”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57],这就为相关理论以教学方式传播到我国高等学校课堂,为法学专业的师生学习相关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标志着贞操权的教学进入了有一个新时期。
(3)1998年对贞操权的侵权法研究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论》于1998年出版。该书简要的从人格权角度对贞操和贞操权进行了阐述,着重对于侵害贞操权的民事构成和民法救济方法进行了分析[58]。作者提出“在法律适用上,司法者应当从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出发,依据
宪法原则和刑、民立法的宗旨,寻求解决方法”。“人民法院不应囿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理的偏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依据立法原则作出判决”,并针对强奸犯罪的特点,从程序法角度提出“对贞操权的侵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刑事罪犯的赔偿责任”的思路[59]。
张新宝教授在1998年修订《中国侵权行为法》时认为,“就其本质而言,对他人的性之侵害,也是侵扰他人身体的行为”,“未经他人同意而接触、抚摸他人性器官和与性欲、性感相关的器官的行为等,均属于对他人人身(身体)的侵扰,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60]。笔者分析,这种认为侵扰他人身体可以涵盖侵害贞操权的观点,可能是受到了欧洲
刑法实践的影响。有学者考证,意大利
刑法最初并未规定强奸罪,因为他们对强奸行为加以惩罚是通过保护人身自由权和身体健康权的条款实现的,虽然在八十年代的
刑法修改中增设了强奸罪,但事务中很少援引[61]。但是张新宝教授还提到了“对他人的性器官、性意志的侵害”,如果“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重合”,“行为人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区分了对“性器官”和“性意志”的侵害,从某种意义上讲,也表明侵害贞操权不能够完全被侵害身体权所全部涵盖[62]。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张新宝教授提出“在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其他形式的性伙伴关系(如未婚同居)的情况下,应当一般的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这样的同意,但是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明确表示结束此等关系的,另一方进行强迫,则可能构成侵权。”[63]这种观点开启了协调作为人格权的贞操权和婚姻中同居义务很好的思路。另外,该书提到“构成要求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64],这也将侵害贞操权的主观过错放宽到了重大过失,实际上是适用于间接和因不履行作为义务而侵害他人贞操权的情况,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
从精神损害角度研究贞操权仍然是学术热点[65]。有学者还进一步提出,离婚非财产损害中的精神损害包括对贞操权的损害[66],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又进行了完善。另外也有学者沿着人格权保护的思路在继续探讨[67],还有学者尝试着构建夫妻性权法律制度[68]。在法学词典方面,有词典单列了“贞操权”词条,认为独立的人格权,体现的是人身、精神的纯洁性,主要是性纯洁,并认为“我国似有确认之必要”[69],在原有体系上又进了一步。
可以说,从侵权法角度对贞操权的研究在1998年进入高潮,侵权行为法学界两位著名学者对于贞操权保护的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了后来在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领域对该问题的研究取向,对于贞操权进行民法保护的观点也逐渐的形成了“直接保护说”和“间接保护说”两种学说。
(4)1999年:理论研究在继续
应该看到,二十世纪的最后一年里,我国社会对于贞操权还是一种迟疑态度。尽管1999年初,我国最具有号召力的女性节目《半边天》中女性形象已经摆脱了作为社会的配角或者男人的附庸的倾向,成为具有独立品格的、有主体价值观的、呈多元化趋势的社会形象。该栏目当年播出了有关“女人是床上用品”、“贞操权”等社会现象的独家点评[70],体现了社会性观念逐渐开放的一面。但是,199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性学会第三届学术年会,从事后学者对会议的评论来看,对于“性权利平等的推广丝毫没有进展”[71],“反而有后退势头”[72]。会上,甚至还有学者“特别推崇我国南宋时期程朱理学所提倡的‘贞操观念’和‘妇道精神’”,认为“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能流传千古,是因为对性作出合情合理的、科学的定论”,因此“教育青少年的最有效和最有力的思想武器就是西方的原始基督教精神和中国的儒家文化”[73]。这些保守的理论也从侧面反映了在我国确立贞操权为独立人格权可能面临巨大社会意识障碍的现实,为此后“贞操权”的改名埋下了伏笔。
同年,有学者从历史回顾的角度探讨了贞操权受到民法保护的过程[74],还有学者从男性角度进行反思,认为“我们不单要强调妇女的性自由权,更必须同时反思几千年来男性所承受的事必“坚强勇猛”的父权枷锁。”[75]并提出了对婚内强奸案件以“调解”为本的法律改革思想[76],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总的来说,这一年在贞操权理论上没有太多的研究进展。
(二)性骚扰研究的第一个高潮(1998-1999年)
1998年到1999年,学界对性骚扰的研究迎来了第一个高潮,这主要得益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陈癸尊先生向立法机关提交的性骚扰立法议案。1998年10月,陈癸尊先生在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时第一次提出应该对增加利用职务之便对病人进行性骚扰的惩处条款,此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陈癸尊等32名代表正式提交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议案[77]。这些立法建议大大推动了学界对于性骚扰问题的研究,有学者总结了当时全世界性骚扰的现状与研究,介绍了研究性骚扰问题的四种模型,即自然生理模型论、组织机构模型论、社会文化模型论和性别角色溢出模型论,并对我国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