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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创新

  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明确给予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在现行宪法下不受侵犯的公有财产同等的地位,这在新中国的宪政史上是第一次。
  (六)“人权”入宪,使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加完善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一直很重视,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而且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条件。此外,我国还签署和批准加人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人权的概念一直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概念。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人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写人宪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首次将人权概念写人党的十五大报告,从而使人权从对外宣示的主题变为党领导国内建设的主题。此次修宪把“人权” 写人宪法,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七)紧急状态制度的建立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宪法写人紧急状态,对提高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水平,使国家在紧急时期不至于出现法治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宪法实施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日益丰富,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经过四次修改,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使宪法内容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有利于宪法功能的发挥,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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