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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创新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创新


蒋传光


【摘要】文章总结了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宪政理论发展与创新的成果,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探索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宪政;理论;创新与发展
【全文】
  一、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探索不断深化和宪政理论的日益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就是在实践中艰难探索,不断深化对宪政理论的认识,总结百余年来我国宪政实践和探索的历史经验,吸收、借鉴国外宪政的先进经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体系的历史。社会主义宪政实践探索的主要成果和宪政理论的日益成熟的主要标志,主要体现在1982年宪法的制定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几次重大修改上。1982年宪法比前几部宪法具有许多明显的优点和特点。
  (一)1982年宪法在修改程序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1982年宪法在修改中,集思广益,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了各方面人士的意见,集中了群众的智慧。同时,宪法的修改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做到了领导的意见与群众的意见相结合。
  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是1982年宪法修改的一个特点。坚持理论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关于宪法的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理论等。理论联系实际,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使宪法的制定比较符合国情、更加完善。基于这一原则,我国宪法在一些内容的规定上,就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1982年宪法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方面比1954年宪法有很大发展。1982年宪法既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又规定了各个方面的重要原则和政策。在灵活性方面的内容表现在宪法的序言和许多条文中。例如在坚持国家统一和主权原则的前提下,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等,都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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