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下的那个案件中,双方都是农民——土改中均被划为“贫农”,曾经在1947年一起加入一个(借贷)合会。通过这个会,原告借给被告1.9石(1石相当于160市斤)糙米,约定在1953年3月之前偿还本利共3.5石。被告偿还2.0石后,认为既然会已经解散,自己没有义务再承担更多的利息。法庭在判决中先引用了政务院颁布的《耕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中的一条规定,过去的借贷协议“应认为继续有效”。但考虑到“双方所合之会已经解散”,且被告已经偿还2.0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庭指令被告分两部分偿还余下的债务:1953年12月1日之前偿还0.5石,1954年12月1日之前再偿还0.3石,“此后双方债务关系作为中止”。换言之, 被告要另外偿还0.8石,即原告要求的全部1.6石利息的一半(A, 1953-06)。
B县1953年的一宗债务案件表明了土改期间阶级革命高峰期的一些特殊情况和因素。原告被“错划为地主(中农错斗户)”,此前曾向被告借得7.5石粮食,只还了1.8石。由于背上了阶级敌人这个包袱,他竟然哀求被告让他偿还余额.但被告(被划为“中农”)担心如果自己接受偿还,有可能被当作放高利贷者,因此居然拒绝接受。然而,到了1953年,事情平息下来后,被告又要求偿还。但这时已经被(正确地)重划为中农的原告认为,根据政府的政策,土改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豁免.法庭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B, 1953-9)。
参见Philip C.C.Huang, “Divorce law practices and the origins, myths, and realities of judicial ‘mediation’ in China”, op. cit., p.190;中文见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1194页;参见Philip C. C.Huang,“Divorce law practices and the origins, myths, and realities of judicial ‘mediation’ in China”, op. cit ,p.190;中文见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经济”案件(主要是合同纠纷)最终成为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别.1989年有745,267件离婚案和 634,941件合同案.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90年卷,994页,成都,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0;到了2003年,“婚姻、家庭和继承案”合共有1,264,037件,合同纠纷案大大超过这个数字,达到了2,266,476件.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04年卷,1055页,成都,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4.
《
婚姻法》 1959:第
17条;《
婚姻法》 1987:第
25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参见Philip C. C.Huang,“Divorce law practices and the origins, myths, and realities of judicial ‘mediation’ in China”, op. cit, pp.175~180;中文见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参看Kay Ann Johoson,Women, the 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83; Neil J. Diamant, 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 Politics, Love, 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 1949-1968, Berkeley: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2000。可能会有人认为(例如,Kay Ann Johoson, Women, the 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中国共产党的回应不仅仅是因为农民反对,也是共产党的领袖们顽固的(大男子主义)家长作风所致,但是这种论点需要从法庭的实际行为中寻找论据支持,否则难以令人尽信。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
公安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1982)》:第
33、
34条;此外,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用说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第
四条,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1986)》,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参见Philip C. C Huang,“Divorce law practices and the origins, myths, and realities of judicial ‘mediation’ in China”, op. cit ., pp.156~166,pp.171~174;中文见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参见Philip C.C Huang,“Divorce law practices and the origins, myths, and realities of judicial ‘mediation’ in China”, op. cit., pp.167~169;中文见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