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ifer Michelle Neighbors ,Criminal Intent and Homicide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Ph.D. diss., Univ.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2004.
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编校,第五册, 第四卷,849~857页,台北,中文研究资料中心,1970。
当代西方法律对杀人罪主要在有预谋的谋杀罪、有动机的杀人罪和无动机的杀人罪之间作出区分(在美国,通常分别称之为一级谋杀、二级谋杀和三级谋杀)。
Jennifer Michelle Neighbors, Criminal Intent and Homicide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op. cit.
Clifford Geertz, “Local Knowledge: Fact and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p. 167 ~234 ,in Geertz,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New York, Basic Books,1983.
即使是西方的法庭,其实也是从这种确认事实的观点出发的:两造的律师确实是完全为雇主说话的“枪手”,但这并不表示法庭之中没有真实性可言,法官和陪审员们的职责正是要鉴别真伪.要是法庭真的只不过是Geertz比喻中的那种状态,那可真的是全无公正可言了.要是一切知识真的是像Geertz说的那样,我们做历史的也就不必要参考什么原始文献、上什么档案馆了,做社会科学的也完全没有必要做什么实地调查了.
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八章,上海,上海书店,2001。
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 における民事的法源の概括的检讨》,载《东洋史研究》,第 40期,第1卷,74~102页,1981。
其它案件大多数都是具状呈控之后通过民间调解解决的. 剩下的407宗案件中,31%的案件(126宗)由当事人申请撤诉而终止,因为社区/宗族调解(126宗中的114宗)或者当事人本身之间的和解(126宗中的12宗)已经成功地解决了纠纷。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226~227页,表A.3;另外65%的案件(407宗中的264宗)在档案中没有任何结果而中止,原因是诉讼当事人既没有申请撤诉也没有禀求正式开庭,我们可以推测很多是因为民间调解成功或当事人彼此达成和解后没有人不厌其烦地回衙门销案。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116~117 页。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226~227页,表A.3;参看第77页。
参见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
汪辉祖:《学治臆说》,载于《从书集成》,16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194~195页。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195-196页。
胡汉民:《胡汉民先生文集》,847~848页,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参见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62~64页。
参见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第四章。
最初是无限期的回赎权,1753年之后回赎期限为30年;参看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 68~70页。
参见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第五章。
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载于《北京大学学报》1983(3),6~15页;参看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127页。
参见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第八章。
Mao Tse-tung ,“On the correct handling of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people.” in Selected Readings from the Works of Mao Tse-tung.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s Press,1957/1971, pp. 432~479;中文参见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载于《毛泽东选集》,第五卷,363~4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中国法律年鉴》,993页,成都,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0;甚至直到新世纪开始,经历改革20多年后,仍然有一半的案件被称作是调解结案。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257页,成都,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1。
参见Philip C. C .Huang,“Divorce law practices and the origins, myths, and realities ofjudicial ‘mediation’ in China”;中文见黄宗智:《离婚法实践: 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亦参见Philip C. C.Huang, “Court mediation in China, past and present”;中文见黄宗智:《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