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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共同法

  第四,全球共同法应该体现法治精神。全球化时代仍然要弘扬国际化时代的法治精神,但是,这里的法治已经超越了国内法律秩序的范围,追求的是全球治理中的法治。全球共同法应该作为全球范围内的规范和原则体系,约束全球治理主体的公共行为。不管是国家、国家间组织、超国家组织、非政府组织,都需要依“法”办事。只有以全球共同法约束它们的权力,才能使它们所掌握的权力服务于正当目的:保护和促进人类个体和人类整体的利益,防止其正当权利受不正当的侵害。在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学界,人们从过去强调大国或大国集团解决全球公共问题的能力和责任,开始转向强调各国依据国际制度共同管理和解决全球公共问题。这实际上是全球治理中的法治模式,而不是传统的依靠大国或大国集团的“人治”方法。
  我们今天还处于法律全球化的起步阶段,全球共同法在相当大程度上还只能处于理想和观念形态上,所以,对于全球共同法的基本特征乃至其原则体系的把握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比较法学、法理学和其他法学领域的研究者共同努力。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法律全球化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全球共同法将会逐渐展示其面目。
  
【注释】  P John Kozyris , Comparative Law for Twenty - first Century : New Horizons and New Technologies , 69 Tul . L. Rev. , 175.

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91 页。

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5 页。

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329 页。

David S Clark , Comparative Law in 1900 and Today , 75 Tul L. Rev. , 881.

当然,就国际法的效力问题,有不同的理论学说,其中主要的有:自然理性说,共同意志说,势力均衡说等。我国大多数学者则持“意志协调说”。参见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6 页。

参见黄文艺:《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辨析》,载《法学》2002 年第12 期,第17 页。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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