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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共同法

  第三,全球共同法规则与原则的形成与实现,要以全球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为原则,反对全球霸权,无论是经济霸权,还是政治、法律、文化上的霸权。人类社会需要公共政治权威以处理社会公共事物,我们不可能接受某种“无政府”的状态。然而,我们也不可能接受一个世界政府。我们既然不能确保民族国家的政府不滥用政治权力,那么,我们同样也不能确保一个中央集权式的世界政府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罗尔斯指出:“世界政府——我指的是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由中央政府行使合法权力——要么是全球性的专制统治,要么是统治着一个脆弱的帝国,各地区频繁内乱,人民获得政治自由的企图,害得它四分五裂。” [16]这两个命题的逻辑结论是,在未来的全球秩序下,全球政治权力配置的重要一环仍然是民族国家。但是,与国际化时代不同,民族国家在全球治理模式下不再垄断政治权力,其权力将受到其他全球治理主体权力的限制与约束。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将受到网状的控制与约束,变得驯服,会更好地行使公共权力,这更有利于法治所要求的“普遍守法”的实现,也更有利于限制政治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全球共同法语境下的全球法律秩序将是一种由各种全球治理主体构成的权力网络关系,而不是传统的权力层级关系。维系这种秩序的合法性基础将是全球化时代的对话与商谈。20 世纪下半叶,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全球问题进入人类的视野,环境污染、全球性气候恶化、国际恐怖主义、世界金融风暴、南北差距扩大,这些问题需要全球治理的各种主体通过对话与合作、采取共同行动来找到解决办法。在全球范围内,依靠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由一个或少数国家或地区包办全球事务,主宰世界各国以谋求一国或少数国家或地区垄断利益,这不符合全球共同法的宗旨,不会催生全球法律秩序,而只会滋生对抗与混乱。在全球化进程中,一些国家以全球化为名,无视甚至扼杀法律的地方性存在,否定非西方的法律制度的价值。“这是形形色色的殖民主义、西方中心主义和文化沙文主义所共同持有的立场。在这种立场下,任何在他们眼里不符合所谓‘普适性’的法律规则、行为方式和生活模式都在其限制、否定、甚至消灭之列。这样,所谓全球化,其实便只剩下‘单边化’的全球化,这与对话——商谈理念格格不入,它非对话的结果,乃是征服的结果。”[17]防止全球共同法重蹈西方中心主义覆辙的关键,就在于保障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应该具有平等参与的权利,同等的对话商谈的地位,从而使全球政治、经济运行规则能确认和保护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否则,法律全球化就会回到国际化时代以西方法律向第三世界的单向传播为特征的法律帝国主义和法律霸权主义。全球共同法将沦为全球霸权的帮手,而“这种霸权式的全球化所表达的不是别的,而只是永无休止的最强者的利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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