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跨国流动所引领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方式已经突破了由政府进行规制的传统方式。除此之外,人权保护、环境保护与治理、反恐怖主义等都已经超出了纯粹国内事务的范围,成为国家、超国家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全球市民社会共同治理的领域,传统国际法所确定的国家主权管辖权受到了挑战。这正是国际化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的最大区别,也决定了人类共同法与全球共同法基调上的差异。时至今日,法学家们仍然对“共同法”理想恋恋不忘,但国际化时代的“共同法”理想建基于国际化时代及其观念体系之上,不再适合于全球化时代,需要以反映全球化时代法理的全球共同法取而代之。
三、全球共同法的基本法理
全球共同法是国际化时代的人类共同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延续与发展。我们所处的当下语境是全球化的初始阶段,它并不是在与国际化时代的断裂处突生出来的,全球共同法也并不会完全抛弃人类共同法的一切要素。由于法律全球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全球共同法还不是以现实形态而是以理想形态存在,这就需要我们从法理上分析其存在与发展之基础,把握其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全球共同法应该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全球共同法应承认世界法律的多样性。与人类共同法一样,全球共同法产生的重要条件是人类追求法律大同的关怀和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的多样性。法律是一种全球性普遍现象,承担着相同的社会功能,这使得法律的比较成为可能。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现这些功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这也使法律的比较成为必要。通过法律比较研究,可以总结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经验与智慧,为全球性问题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改革提供可资借鉴和移植的资源。正如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一样,简单地将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包括公法与私法) 作为全球共同法,必将难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性,从而难以实现法律的功能。
第二,全球共同法应该公平地确认和保护各国的利益要求,反对西方中心主义倾向。经济全球化并不是全球利益的大同,法律全球化过程也充满着各国、各地区利益的纷争。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它使人类社会日益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但是,世界各国围绕全球化的政治、经济运行规则所开展的斗争将会更加尖锐。“每个国家都在与别国交往和与别国寻求共同发展的同时,积极追求保留自身的利益,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在当今时代,这种利益的竞争和冲突尤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最为突出。” [13]如同国内法是不同价值观和不同利益的权衡与选择一样,全球政治、经济运作规则作为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机制,同样也是各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利益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为了使各国在全球化中的利益得到同等确认和保护,全球共同法观念必须克服西方中心主义或欧美中心主义的倾向。而这种错误倾向不仅是国际化时代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也反映在当下的全球化进程之中。在全球经济与法律的整合中,西方国家正尽力利用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向第三世界国家推行其规范、制度和价值。1960 年代以美国为主导的法律与发展运动就是这样一种单向传播的典型例证,它实际上是美国政府外交政策的一部分,被认为是法律帝国主义的表现。[14]而在1990 年代苏联解体之后,美国也利用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美国化的狂潮,企图以主宰全球化的进程,其中也包括向前苏联地区各国和东欧国家输出其法律制度。在其他领域,同样也存在着西方法律霸权的表现。“长期以来,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发达国家一直主导着贸易规则的制定。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和要求常常因谈判能力低下而被忽视。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没有把它们当做地位平等的伙伴来对待。” [15]由此看来,第三世界国家是否能争取法律全球化进程的平等参与权利,将决定我们所向往的全球共同法的形态及其最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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