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球共同法
李桂林
【摘要】本文分析了比较法语境下共同法的发展历程,认为萨莱伊所提出的“人类共同法”反映了国际化时代的基本特征,也带有其局限性。在全球化时代,法律全球化将催生反映全球化时代法理的“全球共同法”,以符合全球治理下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比较法;法律全球化;人类共同法;全球共同法
【全文】
尽管比较立法作为各国立法的辅助手段在比较法研究中占据了无可质疑的重要地位,但“人类共同法”、“世界法”等法律大同理想历来都得到了比较法学家和法理学家的关注。这是因为,我们既需要立足于法律变革的现实,也应该超越当下境况,研究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远景。“如果比较法变成对外国法的枯燥的、形式的历史介绍,变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介绍,那么,比较法的功效、魅力就要打一个大折扣。” [1]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人类共同法”、“世界法”这一关乎人类法律发展远景的重大主题作深入的理论思考。
一、国际化时代以及人类共同法
这里所说的“人类共同法”是指萨莱伊在1900 年巴黎比较法国际大会上提出的共同法思想。自它被提出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 人类共同法”不断进入比较法学家的视野,历经波折但又生生不息,折射出比较法学家超越本国视野、探求普世真理与普遍知识、追求达致法律大同的普遍法或世界法的志趣。
比较法语境下的人类共同法观念具有其深刻的法理支撑,它既与西方自然法传统紧密相联,也以法律的经验考察为前提条件。17 、18 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家建构的自然法体系是一种精神结构,它只需通过纯粹思辨和先验条件而不需援用任何经验材料就可以建立起来,因而不能成为培植比较法的土壤。例如沃尔夫的“理性法”体系就只需借助于学者的理性思维,无需借助于比较法,反过来其“理性法”体系也不能支撑比较法学家所倡导的“人类共同法”。[2]从更广阔的视野来讲,古希腊的自然法、格老秀斯的万民法和国际法、康德的世界法都体现了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律大同思想,为“普遍法”和“世界法”理想提供了某种根据。然而,比较法语境下的人类共同法的法理基础并不是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法,当萨莱伊在1900 年提出其“人类共同法”思想时,古典自然法的形而上学根基已经坍陷,永恒的普适性自然法的观念已经消亡,其“人类共同法”观念是以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可变内容的自然法”为基础的。[3]这就意味着,人类共同法要与各国国内法相联系,它来源于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再超越于它们之上。因此,从精神气质上讲,“人类共同法”思想源于西方自然法传统,体现了人类对“普遍法”和“共同法”的追求。然而,与先前的“普遍法”、“世界法”不同,它并非源自于抽象的理性,而是以各国实在法的比较为基础,是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科学观的产物。总之,这种具有“可变内容自然法”性质的“人类共同法”是通过对世界各国(特别是所谓的“文明各国”) 现有法律的不同与相同之处进行比较,排除其中的偶然性因素,总结其中的规律性法则而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