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争论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众多的学者业参与了,其中支持周泽的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张树义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以及海南大学教授王琳等等。争议尚未平息,一份通知又成了周泽上书的导火索。10月29日,
交通部下发《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这表明2007年全国将继续征收养路费。看到上述通知后,周泽连夜完成一份前期策划的《建议书》。 “关于养路费违法的呼声直接指向交通部和国务院,但是这些权威部门却集体失语,交通部又下发了征收养路费的通知,这让人感到吃惊和愤怒。对于民众的强烈置疑,有关部门没有明确的态度和回应,反而我行我素,这是一种霸道的行政作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建议书》里,周泽明确建议立法机关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且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当争论正在进行的时候,一些车主却已经诉诸于法院来保护自己的利益。1月19日,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三起养路费征收行政案件,认为莱芜市公路管理局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为合法,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王军提起上诉,张海波、孙勇服判息诉。
莱芜市公路局自2002年至2006年9月征收原告王军养路费1.32万元;2006年6月征收张海波养路费600元;2006年9月征收孙勇598.1元养路费及滞纳金。三人认为莱芜市公路管理局对其车辆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于法无据,起诉撤销市公路局违法行政行为。实际上法院最后都判决养路费的征收行为是合法的,驳回原高的诉讼请求。这样的结果实际上是预料之内的,一旦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那么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与此同时权威部门包括人大常委、国务院、交通部等部门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
对事件本身的评价
从争论本身来说,它是一种非正式的,非法解释性质的争论。周泽副教授认为“养路费的征收没有法律依据”主要是从立法权限的角度作为支撑的,他认为既然《
公路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
公路法》并未规定有关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出台之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法。而交通部门认为“养路费的征收是合法的”主要是以执法的角度来阐释的。认为《
公路法》已经明确授权关于养路费征收实行“费改税”具体办法有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继续执行养路费的征收工作。二者的争论并不是在同一逻辑层面上,所以最后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结局了。奇怪的是相关部门一直没有表态,没有对《
公路法》以及《
公路管理条例》关于养路费的征收条款作出任何解释,虽然法院认为养路费的征收是合法的,但是毫无疑问问题并没有解决。法院的判决出于技术的考虑而非以法律的正当性内容来作出判决的。令人不解的是,法院在《
公路法》与《
公路管理条例》发生明显的冲突,或者至少二者对养路费的征收之规定存在着模糊之处时,却没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也没有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作出立法解释。从中反映的含义是,尽量不作出任何官方性的法解释。这样我们可以确信的以个信息就是“养路费的征收”是有问题的。正像周泽副教授所说的那样:“交通部没有表态,恰恰说明是有问题的。《
公路法》既已出台,这么些年却执行不了,究竟是谁的责任!”。因为立法权限上出了问题,但是现实又不允许判决原告胜诉,所以官方的态度就是尽量不作出解释,以求事情的平缓、沉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