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一场没有结局的争论
拓玉林
【关键词】养路费征收;立法授权;立法监督
【全文】
关于“养路费的征收是否合法”一场没有结局的争论
事态的关注
关于对征收养路费的的同合法性质疑,近日通过媒体引发了大规模的辩解与争论。最先此争论是由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49万元天价滞纳金”一事,招致广泛非议,一些人在指责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开始质疑养路费滞纳金的合法性。最终将此争论推向高潮的是中国政治青年学院副教授兼执业律师周泽。周泽于8约3日在《检察日报》上发表评论说: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不合法,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都违背现行法律,养路费的征收连续6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此评论经《检察日报》一发表后,顿时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可谓是规模浩大,参与者众多,立场各异的讨论。有法学学者,执业律师,交通部门以及媒体等。事态集中的焦点是:以周泽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以及相当的执业律师认为《
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并在七十六条规定了对欠缴养路费的罚则。但《
公路法》在1999修改时,已将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款),“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二款),并删除了长七十六条有关欠缴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罚则。虽然交通部门一直在执行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而1997年《
公路法》通过后,因《
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被《
公路法》吸收或废止,条例已自然失效,《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此时就已失去了“立法”依据,但毕竟《
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还为养路费征收留了个尾巴,此时要说征收养路费合法,还勉强说得过去。然而《
公路法》在1999年修改后,养路费已被连根拔掉,彻底除名,此时《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不仅是失去了“立法”依据的问题,而且已是彻头彻尾的违法。对此另一方,主要是代表交通部门,一个被周泽引为主要对手的人是浙江省绍兴市运输管理处货管科科长翁坚超,他在网上发表《驳<征收养路费真的合法吗?>》和再驳《<征收养路费真的合法吗?>》,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反驳说:
公路法》中明确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已有明文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的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而国务院的国发[2000]34号《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也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故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是无庸置疑的,甚至认为关于对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的质疑是荒谬的,是对法律、法规的断章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