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可以提出笔者所认为的反倾销法的定义:反倾销法是旨在对倾销行为进行管制的国际、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各国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国际反倾销法典。
三、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
从性质上看,反倾销法兼具国际国内双重性质并以国际性为主,相应的,它的价值取向也不可能是纯粹的追求贸易自由主义或贸易保护主义,而是在不同层面的偏重有所不同,可谓是戴着脚镣的舞蹈。
(一) 国际层面:追求贸易自由主义价值是主流,但止步于本国利益
1. 国际反倾销法自始就以贸易自由为旗帜,美欧等经济强国是主要倡导者。历史地看,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是与从GATT到WTO 的发展历程紧密相联的。二战后美国倡导重建世界经济秩序,为推行国际贸易“自由化”,拟设立国际贸易组织。由于《哈瓦那宪章》始终没有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关贸总协定的临时适用持续了四十多年[8] 。总协定确立了一系列围绕贸易自由化、公平贸易和市场准入的新原则和新规则,如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反倾销原则、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等[9] 。之后的WTO 反倾销守则对于反倾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贸易自由已成为一种趋势。
可见,国际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GATT/ WTO的贸易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贸易自由主义是国际反倾销法的旗帜。而且,从前文对国际反倾销法历史发展的分析可知,从GATT 第6 条到1967 年《守则》再到1979 年《守则》的不断改进也正体现了国际反倾销立法对贸易自由的不懈追求。而在这个发展中国家参与尚不普遍的时期,美欧等经济强国自然成了贸易自由的主要倡导者和实践者。当然,贸易自由主义也成为它们向发展中国家提出开放国内市场要求、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的良好理由。
2. 作为保证国家利益之余的追求, 贸易自由主义止步于国家利益有受损之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各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达成了国际协定,在很多场合都能以共同的行动贯彻贸易自由的价值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国与国之间矛盾的消减。
在这个多元的国际社会,有着不同经济政治状况、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始终有着无法完全调和的国家利益,在关涉国家利益的各个领域中,此方面的暂时一致不能抹杀彼方面的对立冲突,而且,暂时的一致正是在利益的驱使之下达成的。正如英国首相丘吉尔所说,“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因此,当对贸易自由的追求可能影响本国利益时,这种追求就会被毫不犹豫地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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