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反倾销法的性质、价值取向及我国的对策
陈佳 李少波 严道清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法;贸易自由主义;贸易保护主义
【全文】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通常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销入另一国市场的销售行为[1] 。对于倾销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法律角度提出的“倾销有害论”[2] ,但受到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反驳。现在一般比较公认的看法是不绝对地反对倾销,而是重点反对掠夺性倾销[3] 。既然倾销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经济以及国际贸易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制定一套制度即反倾销法来规范商品进出口贸易和管制倾销行为就成为必要和必然。
有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仅是“进口国政府制定的”[3]即是国内立法。然而,倾销行为本身具有一些特殊性:产生于国际货物贸易中、行为跨越国界具有国际性而损害结果发生在一国(主要是进口国) 领域内,因此,对反倾销法的性质不能简单的用国际法或国内法来界定。
二、反倾销法的性质——二元性
倾销的特殊性要求反倾销法同时在国际、国内发生作用,因此,笔者分别从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来探讨反倾销法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所认为的反倾销法的定义。
(一) 国内层面上,反倾销法应运而生,成为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
由于倾销客观上会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和影响,进口国为保护国内产业必然要通过立法对倾销进行管制。进口国政府制定的这类旨在对外国产品的进口倾销进行调查、限制和制裁的法律制度规范,就是所谓的国内反倾销法,属于一国国内法中的经济强行法。
1. 从调整对象来看, 国内反倾销法调整的是国际贸易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它发生在出口商与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之间;出口商低价销售的行为是否是倾销须由进口国当局认定;倾销发生时,受到损害的是进口国的同类产业,可见损害也发生在进口国国内;“原则上,反倾销的临时措施与反倾销税只适用于作出反倾销调查决定生效后或当局作出征税决定后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4]制裁措施也仅在国内实施。可以说,倾销与反倾销关系是一种带有国际因素的国内法关系。
2. 从法律渊源来看, 国内反倾销法主要是指各国政府制定的反倾销专门立法, 以及在关税法、
对外贸易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反倾销条款。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有约束力的行政主管机构和法院的反倾销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