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工会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按照现行的
劳动法和
工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基层工会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工会所在企业的拨款,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所在企业支付。这种任命习惯对企业的经济依赖,往往导致基层工会难以建立,也致使基层工会丧失其独立性。当劳资关系发生冲突时,这种基层工会很难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它们不能也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要使工会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必须进行改革。首先实行工会体制的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工会体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直选的方式建立自己的组织,工会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也可以在企业外部,由行业、产业工人组织建立行业、产业工会;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工会之间,建立工会联合会。工会与工会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工会与工会联合会之间关系,由工会联合会章程来确定。从国际惯例看,大多数国家采取多元化的工会组织体系。在全国并存多个不同的工会组织,没有一个囊括全国各种工会组织的全国性工会联合组织,在雇佣单位通常可以同时存在一个以上的工会组织。其次,工会实行直选制度。实行工会主席、委员的直接选举制度。由劳动者通过直选的方式,选举自己心目中可以信赖的领头人、代言人。这是工会能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第三,把工会建成真正的群众组织。一是明确政府与工会的关系。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工会行为,工会依法从事活动,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不再是工会的“婆婆”,工会也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一是明确企业与工会的关系。工会依法设立,与企业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工会不再是用人单位操纵的摆设。第四,工会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工会会员的会费。如前所述,如果工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和企业,那么,工会就无法真正地独立。在国外,用人单位对工会的物质支持,往往是被禁止或限制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2条规定: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享有充分的保护,以防止在组织的建立、运转和管理等方面发生一方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会员干涉另一方的任何行为。意在促进建立受雇主或雇主组织操纵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者通过财政手段或其他方式支持工人组织以期把它们置于雇主或雇主组织控制之下的行为,应被认为构成干涉行为。美国法律规定:控制或干涉任何一个劳工组织的成立或活动,或给它以财政或其他方式的支持是“雇主对待劳工的不公平劳工措施”;日本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成立工会或开展工会活动进行控制或干涉,对工会活动经费的开支在财政上给以援助是“不当劳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