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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人权利能力

黄立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32页。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50页。
Erhard Klotz,Beschraenkter Wirkungskreis der juristischen Personen des oeffentlichen Rechts,Die oeffentliche Verwaltung,1964,S.186.
Erhard Klotz,Beschraenkter Wirkungskreis der juristischen Personen des oeffentlichen Rechts,Die Oeffentliche Verwaltung,1964,S.188.
刘德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3页。
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四宫和夫著,唐晖·钱孟珊译:《日本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5年版,第108页。
英美早期在公司法领域也存在越权原则,英国著名的公司法学者L.C.B.Gower认为这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他们知道其投资被用于什么;二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向债权人保证资金没有被分散地用于各种未授权活动,而使债权人债权得到保障,参见Gower’s Principle of Mordern Company Law.4th.ed.p161.
许明月:《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脚注。
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法人行为能力的问题,笔者在《法人行为能力问题探讨》一文中有专门探讨。
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类似的观点参见薛文成著:《法人能力与目的范围关系论》,载《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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