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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人权利能力

彼得罗·彭梵德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傅强:《论废除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必要性》,载《新视野》2005年第5期。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Philosophie des Rechts : die Vorlesung von 1819/20 in einer Nachschrift , Frankfurt/M. : Suhrkamp, 1983,S34.
Ernst Zitelmann,Begriff und Wesen der sogenannten juristischen Personen , Leipzig : Duncker & Humblot, 1873,S68.
村上淳一:《德国“市民社会”的构建》,法学协会杂志,86卷8号,昭和45年。转引自(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莱翁·狄骥著,钱克新译:《宪法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24页。
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各国民法在关于行为能力方面均设置例外,就是纯受利益的行为不受行为能力的影响。
董学立著:《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3页。
申键/刘沣涛:《浅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二重性》,载《前沿》2002年第4期。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赵旭东:《企业法律形态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6页;贾桂茹、杨利、薛荣军著:《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关于这一问题参见笔者的拙作:《法人制度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29-40页。
限于篇幅,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讨论。
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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