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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人权利能力

  很多学者一方面由于僵化坚守法人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教条,而对法人的目的外行为不能采取权利能力限制说,同时也对其它理论也不满的情况下,开始试图突破这四种理论的范围转而去寻找新的理论根据,提出了全新的理论,如“交易安全保护说”[41]和“商事行为限制说”[42]。但是这些理论还是难令人满意。以交易安全保护说为例,保护交易安全本身是民商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整个法律的基础,将其作为具体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还是勉为其难。“商事行为能力限制说”学说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它只是传统行为能力限制说的变形,仍然具有行为能力限制说的缺陷;二是它只是仅仅适用于营利性法人,而无法广泛适用于所有法人类型。由此可见,任何想绕开法人权利能力理论去解决法人目的限制问题都是徒劳的,相反,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是以承认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性为前提的。
  
【注释】  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1页;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尹田:《论法人的权利能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梅夏鹰:《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与人格权》,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Adler,Die Persoenlichkeitsrechte im allgemeinen buergerlichen Gesetzbuch;Festschrift zur Jahrhundertfeier des Allgemeinen Buergerlichen Gesetzbuchs,1.Juli 1911,Teil Ⅱ,Wien 1911,S.176.
Dieter Leuze,Die Enwicklung des Persoenlichkeitrechts im 19.Jahrhundert,Verlage Ernst und Werner Gieseking,1962,S.15.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我国台湾学者也认为权利主体和人格含义是相同的。参见施启扬:《民法总则》,台湾大地印刷厂1993年版,第65页。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权利能力一词最早出现在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中,但是由于它遵循《法国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使得权利能力取代人格的功能没有凸现出来。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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