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美国人对法律的虔诚信仰和依赖性,以及美国日益增长的爱嗜诉讼的强烈倾向,反映出美国法律文化的复杂性。
美国人为何对法律有如此的虔诚信仰和依赖性,有学者认为要从美国法律文化的源头上找原因。他们认为,美国法是从自然法传统产生的,这个传统本身是有着神学的来源的。虽然法律同宗教的联系大部分已经消失了,但是同宗教现象常常联系的深刻的信仰,至今仍然是美国对法律的态度。正如政治家赫伯特•雅各布指出的:20 世纪美国法律,已经没有外在的神学的特性:它完全是一个世俗的创造物。但是它继续由于人民尊重神而受益。人民被教导:在政府的各种机构制度中只有法律一项要遵守,只是因为它是法律,人们可以轻蔑地谈论总统、议员和将军们,4 年一度的选举总统运动,鼓励人们对这种政府机关使用刺耳的词句。一个人可能在白宫侮辱总统,而只是受到谴责,斥为粗野的家伙,但是如果在法庭上哪怕对最低级的法官不尊敬将被判处徒刑。许多人,甚至一个不同意现在的法律的人并且企图改革它的人,都促使遵守法律作为防止无政府状态的必要的屏障。甚至有一个叫保罗•阿什里的律师出版了一本题为《“呵,答应我,但请书面写出”》的书,主张未来的婚姻伴侣们、大学院校同房间的人们以及所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们都应该准备种种契约,在契约里详细地清楚地说明所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考虑“禁止吸烟条款”、“谁倒垃圾条款”以及“同每二种姻亲一起消磨时间的分配条款”等等,把我们的法律主义扩大到它的外部极限去了。这种企图把那些亲密 的人类关系变成可以强制实施的约束性的合同,反映了对于一个已经负担过重的制度,对法律抱着几乎不可思议的信仰。
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已经造成了日益增长的爱嗜诉讼的强烈倾向。数据表明,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办案数量在日益增加。例如, 在1970 年和1975 年之间,一个美国区法院法官应办的候审的案件从285 件上升到355 件。在1960 年和1970 年之间,在各个联邦法院里的民事案件数目已经翻了一番。在1960 年和1975 年之间,民事案件数目在洛杉矶也翻了一番,而在马萨诸塞州则高达3 倍。至于律师的数目在1957 年为250 000 人,而到了1977 年就已增至425 000 人。[10] 最近一些年,美国人继续求助于法律系统来解决日益扩大范围的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更特殊的是美国人一直向法院而不是向议会求解决。在20 世纪70 年代,某些橄榄球迷观看了一场比赛,认为裁判员错判:因为他以为一个已经接住然后落地的端区传球,已经接住够久可以算触地得分。球迷们为此忿忿不平向一个联邦法院起诉。到法院起诉这种思想甚至深入球迷的心中,此事表明一种对法院的依赖性,这是大多数社会所没有出现的。在另一种关于运动的案件中,一个职业性的曲棍球选手在一场正式比赛中用他的曲棍球把另一个选手打伤后被逮捕。他的审理因陪审团当中意见不一而不能作出判决。但是,刑事司法系统对于运动上的暴力行为可能越来越感兴趣,这件事进—步说明:法律愈来愈深入美国人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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