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之于美国,并非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它自始就是这个民族生存成长所依据的准则和基础。正如美国人自己说的,“美国人归化了上帝,就犹同他们归化了许许多多其它观念一样,他们具有乐观的性格,所以他们坚持认为上帝是仁慈的并且到处都可以得到上帝的恩宠。他们不信任专横的权威,所以他们就把上帝的无限权力主观地理解为尊重法律。”“当他们设想天堂的时候, 他们以为天堂受美国宪法管辖的。”[6] (P247 - 248)
有人说,民主是一种宗教。[7] (前言,P1) 而在民主国家,对
宪法的崇拜或许更像宗教。
宪法的意义只有在得到承认和遵从时才能显现出来,[8] (P80)
宪法只有“活”在国民的心里,才能成为“活着的
宪法”。在美国人心目中,
宪法是“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他们对
宪法的“景仰和尊崇决不是漫不经心的,而是诚心实意的”,“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9] (P11) 这种
宪法崇拜正是美国宪政文化的核心。自殖民地时代开始,人们就在英国宪政观念的基础上注重成文法(基本法) ,“赋予其几近神圣的地位”;进而形成了
宪法至上、依宪行政的观念和实践,建立了不断明晰的“合宪性”概念。在反英独立运动中,经过和英国的政治辩论和对反英合理性的阐述,这种
宪法观得到强化。在独立后各州的立宪和行宪实践中,宪政观念不断普及;而联邦
宪法的制定、讨论和批准过程,则使美国人的宪政情结更加深化。这是制宪和行宪的社会土壤。在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以后,合宪性问题被不断提出和得到阐释,
宪法至上的观念得以巩固。国会立法必须合乎
宪法,行政执法必须遵循
宪法;由于
宪法在精神和理论上是以“更高法”为背景的,故合宪就是合乎“更高法”,从而体现政治的终极合理性。从这种意义上说,
宪法不单是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成为一种价值标准。这种宪政文化滋养了宪政,是宪政赖以生存和更新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