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以来,美国法律文化不断完善,并开始向域外移植;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法律文化凭借其强大的国力对外大规模移植。内战结束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间的50年内,美国经历了与欧洲同期的工业革命,完成了从农业资本主义社会向工业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工业强国。伴随美国垄断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美国法律也日趋完善,其主要标志有以下方面:首先,成文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1923 年,美国成立法学会,其目的包括“法律的净化和简化”。著名律师和法学家用了20年的时间对浩繁的民商法判例进行筛选、分类、排列,完成了24 卷《法律重述》,“重述”使代理、法律冲突、契约、审判、财产、恢复原状、担保、侵权和信托等领域的普通法的规则更明确、简化。它虽不是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法典,但它“作为一部对美国一般法律的正确阐述, 而为法官和律师们接受”。[4 ] (P231 - 232) 此外,对于公认的判例法原则也进行了综合整理,更明确地反映出普通法的规则。1926年美国颁布《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将历年联邦颁布的单行法规整理编纂,后来每6 年修订 一次,每年有一补编,收入当年国会通过的法律。其次,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统计,1933 年至1934 年间,罗斯福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达3703 件,而同期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为4553 件。再次,出现一些新的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美国现代经济发展相适应,美国法体系不断增加新的法律门类。
反垄断法部门,主要由1890 年《谢尔曼法》和1914年《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构成。劳工法部门,主要有美国国会于1932 年颁布的《诺里斯一拉瓜迪亚法》和1935 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社会福利法部门,1935 年颁行了《社会保险法》。环境法部门,则主要由1948 年《水污染控制法》、1955 年《清洁大气法》等专门法规所组成。上述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使美国法律体系更完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美国经济强劲发展,成为世界霸主,美国法律文化亦凭借其强大的国力对外大规模移植。
独立战争以后的美国法律发展历史表明,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美国法律文化具有自己的鲜明特性。
第一,美国人对
宪法情有独钟,反映了美国浓厚的宪政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