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之法理基础
刘性仁
【全文】
在现行世界之民主国家中,国家赔偿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主要是讨论国家赔偿之法理基础。一般来说国家赔偿大致有三种立论说法:
一、国家无责任论
关于国家无责任论此说盛行在十八世纪,此说主要认为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才是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就属于违反职务授权,故该行为自然应该视公务员个人行为,故国家不必担负任何责任,然而,对于此说,笔者认为其优点在于使国家公务员自己负担违法侵权行为的责任,公务员在心里上必定会更加地谨慎小心,故较不容易产生违法的情况,也自然不会产生“出了事就赖给国家”这种不负责任的心态;然而对于此说的缺点,笔者认为首先何谓是公务员违法职行职务,何谓违法?而个人行为与执行职务行为又该如何的区分?公务员本是为国服务,是人民的公仆,本来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如果公务员的行为不是为了私利,但是所有的负担与赔偿责人都由公务员自己来担负财力,恐怕公务员本身的财力情况是无法负担起庞大的赔偿金额。再者如果公务员无法负担,而国家又置身事外,那么对于被害人的权益来说,亦是一大损害,将无法得到赔偿,并且如果出了事由公务员一人负担,将会造成公务员内心产生“不做不错、多做多错”的不正确心态,因此,笔者不认为此说是一个妥当之国家赔偿之法学理论。
二、国家代位责任论
关于国家代位责任论此说主要是十九世纪末渐渐放弃国家无责任论的思想,并针对于缺失,取代者为国家代位责任论,当时的说法是采用国家无责任说,如果遇到公务员的财力不足,则被害人的请求赔偿权将落空,而无法保护被害人,故为了要确保被害人的权利能够确实地获得赔偿,以贯彻保障公民之自由权利,因此有必要将国家涉入,对于公务员为了执行职务之不法侵害,国家有责任涉入,况且,公务员的职务复杂,难免因为疏忽而造成侵权情况,如果一旦产生损害就由公务员自己负担,将会使公务员产生心理负担,故有必要由国家代替公务员作为赔偿义务的主体,直接对被害人负责赔偿,而在一定的条件及情况下,对于加害行为之公务员,国家保留求偿权。
采用国家代位责任论,主要是因为探求国家赔偿的本质为公务员责任之替代,故法律如果有对公务员赔偿责任加以限制或免除,那么国家赔偿责任也同样受到限制或免除。另外被害人不能直接向公务员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向国家请求,好处是透过公权力的介入,国家代替公务员进行赔偿后,同时也有向公务员有求偿权,但这限于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方能主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