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的主体权利边界,同时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限定问题:应该如何认知/解释与把握处置?拟似以无规范者,依相关法律已有规范为准绳;而
物权法已经作出规范的,则要视相关法理事实情况/状态,来加以甄别和权衡处置。这里关涉的首要问题即,《
物权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法律位阶与先后主次的法律体系关系问题。那么,这样的体系规范关系将是由什么来界定的?其法律效力与实施,又是依什么原则来进行?如,“民法总则、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对
物权法的实施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问题C)。”这里的“相辅相成的作用”主要系何指涉?而又如,“经济法的规定。有关私人不能成为土地的所有者,矿产资源只能属于国家专有,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等,都属于经济法的规定,物权的主体都应当遵守(问题D)。”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与可能发生的法律行为事实的规范认定,其根本依据和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权利责任归属的法律规范基础何在?等等,就是在《
物权法》立法与规范建构中,首先必须分辨清楚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比较而言,
物权法与
刑法之关系是相对确定的。而关键在,当发生与其它法律及其规范发生冲突时,如何加以司法认定与判断?这是个难题!似乎必须在
物权法中加以确定的规范和说明(如明示与相关法律及条款之关系)。对此,显然并无存在确定的高阶法律的明确规范原则内容,足以证明冲突事实发生将依据什么来判定并可能加以法律补救/救济(如,“一个完整的物权法律体系的构建,除了“临产”的居于基础地位的
物权法,以及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有不少法律法规仍付之阙如。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资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另如
物权法目前草案没有具体界定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问题E)(注1)等等)。
{注:所引A--E问题相关引文详见(注释1):(“
物权法细节背后的大是大非” 2007年3月8日《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汤耀国报导)。在此,有三点值得概括强调:(一)
物权法与
宪法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之关系如何界定和依据何在问题:“
物权法尽管是规范物权的基本法律,但并非物权法律体系的全部,在
宪法的统率下,
物权法和经济法、行政法、
刑法等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法律网络,共同发挥作用。”“
宪法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公私财产的保护原则等,至于具体如何保护、受侵犯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等问题,则都需要
物权法以及行政法、
刑法等法律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以维护
宪法的尊严,保证
宪法的实施。”(二),《
物权法》体系及其实践建构:“即便
物权法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也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诸多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的规定或没有规定,可待时机成熟而作出进一步修改、增加,亦可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问题,相关改革正处在继续深化过程中,现在
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法与政策关系问题: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注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保护,体现国家在现阶段政策,是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几大原则。等等。原载《瞭望》杂志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