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财产权制度体系”建构与“法律/制度性保障机制实现”角度言:惟有进行法与制度的基础性建构,并不断完善其建构和实践。由此,才能产生出关于“财产与权利”的公民法律意识与良好制度性社会行为习惯,与法治国家/社会“财产与权利”保障的意志。在此基础上或“法与制度”的前提下,建构现代法治社会的“良序(良好秩序)”与文明制度环境根基。那么,建基于当代制度文明基础上的“和谐社会”理念与国家目标才是可欲的!
从当代世界意义上来说,所谓“和谐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常识而言,即它首先必须有良好秩序的基础/法与制度的根基。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就是基础性制度建构;所有与其相关联的问题,就必须放到这个“根基与基础”建构的层面来认识与理解。所以,深层次关联的就是一些“法与制度的基本原则性建构课题”。而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相关条款与规范内容的问题。仅此而言,也就不仅仅是其与“
宪法”等法律的关系问题,而关键在其法律建构的法理原则基础与内容是否能够成立?是否必然与必要的问题。同时,也不仅仅是一个当下认知的“公有制与私有制”观念的具争议的政治性问题,而是事关民族国家未来长期发展的课题。等等。 从而是关联着一个更加深刻,更加久远,更加恢宏的“当代法与制度之存在基础及其如何建构”的问题与意义:即是一个关联着民族国家与人类世界存在赖以驻立的“根基与基础”的问题!
换言之,是中国与中华民族驻立于世界之林,如何文明自立?与如何与世界连接并向上提升发展的大课题!若从法与制度的层面来理解,就是要在历史的民族文化渊源与国家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体制存在状况,这样一些层面与深刻的背景议题方面,进行深刻反省与思考。从而,可以对其真实的法与制度基础性建构问题/课题/议题等,有更深刻广泛的“意义开拓”,并把握相关问题本质意义与争议解决的正确方向!
由此,可以超越传统意识形态化观念的束缚(尤其是:如何超越长期以来简单化的究竟是姓社还是姓资?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国家/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等等问题意识;而思考当代国家多元化/多样化复合/混成经济社会制度状况及其本质与必然性趋向之存在意义!)。 同时,在对待公与私观念/国家集体与个人概念与实际意涵方面,应该有一个当代的辨证的思考与历史性世界意义上的“新思维与理念”建构!即在“财产与公民权利”的“社会性与社会化”的关联意义与实质方面;在国家化与世界/全球化观念的视域,应该有对法与制度/秩序更基本性的关照:即对相关的基础性建构需要与更基本性原则精神意涵的理解和探索的要求!从而,既在一个更加民族国家与全球化社会性的基本层面,来思考把握“财产与权利关系”相关制度问题/议题,并致力于(法与制度/秩序之)“基础性”的建构!同时,又能致力于民族国家乃至整个人与社会的传统文化意识与精神观念的改造和重建!以此来为实现“改造与建构”真正的面向世界与未来的“内外和谐的社会”奠基!
3,如何对法与制度建构的总体把握与“细枝末节”方面妥善处置的问题:若从学理与原则上说,法与制度体系性关照与建构是根本课题所在。而对《
物权法》相关法律规范之“细枝末节”问题的处置与完善,可以并必须留待实施过程来解决!当前,主要应该关注法与制度的基本面问题即基本原则和精神方面的议题,从大处和基本原则着眼,来建构国家社会的法理制度规范与实践的基础。即,主要应该从法与制度基础性建构方面来思考与着手建构法治社会秩序赖以确立的制度原则规范(即法与制度原则及其实践规范建构)。 若从这层意义而论,对《
物权法》等立法与争议,必然引致的将是对包括
宪法与法律原则建构的更深刻的法学理论思考与法理政治制度实践建构的追求!
4,《
物权法》与
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之关系如何界定和依据何在问题:
关于财产权制度体系建构存在着两个层面的问题:即财产所有权之“法自体”方面的课题;以及与整个法与制度体系的关系议题(法阶与功能地位等问题)。所谓目前《
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规定(尚)不够‘全面’,且很多内容都留给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问题A)”(注1)和与相关法律如“和经济法、行政法、
刑法等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法律网络,共同发挥作用(问题B)。”等,应该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之规划建构中的课题。其中,最突出的课题,拟是对现实存在的相关法律已有规范和待建构的关联法律规范之体系关系的规范原则/界限与功能/地位结构等,需要加以探讨解析与确认!对此,比较法学和相关国家同类法律之研究,应该是必须认真进行的工作。藉此,可以深化对相关课题的认识与把握。同时,也可以对由财产所有权关系规范建构所引致的诸多重大议题的进一步解析与法律规范处置,提供基本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