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立法与争议谈起——关于《物权法》“法与制度体系基础性建构问题”的法理简论
黄永森
【全文】
目前有关《
物权法》立法与争议,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议题?究竟应该在什么层面与深刻的法与法治建构意义上来认知与把握? 并由此生发开拓出中国“法与制度”创新改造和建构的新境界/新契机/与深化变革的新的可能性!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与探索的重大课题。
序论:对《
物权法》(草案/下同)法理解析的基本思路和重要面向的概括
从法与制度建构层面,对《
物权法》(准确的应是《财产所有权法》)立法以及与
宪法及相关法律之关系;对与“公私财产法权”制度建构对应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私有经济)”等问题,进行法的思考与解析! 例如,对于学界与舆论界对于《
物权法》具有“定分止争(财产权利关系与界限的规范)”的法律功能作用;以及《
物权法》立法方面存在的“公、私财产之规范与平等保障”的最大争议问题,等等(注1)。尝试从“法与法意上的公私概念”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公私观念的异同”(注10);或从国家制度属性的“主体”概念与“法律主体”概念的区别等,来加以法理解析与释疑!以下是对《
物权法》法理解析的基本思路和重要面向的简单提示:
对《
物权法》与财产法权的意义与制度法理的解析——一个“模拟思维实验”的解析问题清单/论纲:
引子,关于现实的与历史未来的——“法与制度”的历史现实存在性与未来意义之解析:兼对“法的超现实性与超制度性本质”进行思考与追问!对“和谐社会之基础”与人类秩序之原理和基本原则关系的思考。 当代法治社会国家之“和谐论衡”!法与法意的/或法的旗帜上的“平等”“公正”与“正义观”解析!从财产与市场制度的“社会性”与社会实质意涵的观念,解析思考“公有权制”与“私有权制”/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异同,及其基本的社会共性基础/规范要求!“法与制度存在”的确定性意义内容之于人类社会根基与秩序基础作用的解析。人的与基于人性的“法与制度”的人类社会共通性解析。人类关系与秩序关系之辨证解析!由此探索“中国法学”与中国社会之现实未来方向问题(详见《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反思中国历史之“法与制度”方面的缺失性及其根源!从而再建构中国伦理社会之理念与法制度基础。主体权利/权益与法权平等问题。从《
物权法》与
宪法和法的关系解析,深化对法与制度的本质的理解与认知!“合宪性”与“合法性”之辨证解析——对“法理一般”与“法的特殊性和本质性要求”之理论区分和实践甄别!等等。(注1/3/8/17)
一,对“法权制度体系”和“法与制度之基”的当代法理学思考:
若从当代法与制度体系建构的层面而言,《
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基础性”建构,可以说是其立法与争议问题探索之关键与深远意义所在。若从这一层面来观察思考,那么,可以说就不仅仅是《
物权法》一部法律建构本身的议题。而是与中国法律制度建构与国家体制改造创新的许多深层面课题紧密关联的课题;换言之,经由《
物权法》的起草研拟与争议,经过反复审议,再到立法建构实施。 将实现的就不仅是一部具有基础性基本法律的完成,同时,也必将引致更加广泛深远的法与制度关系的变革改造的一项“里程碑”式的绩业(注11)!从这一角度言,对于《
物权法》立法与制度性争议问题,都应该放在更加宽泛的意义上来解读;都应该从更加广泛的内容与层面,继续加以探索研究与开拓;从而,更好的响应相关争论议题,并解决法与制度改造建构的诸多深层次“观念与理论变革”的课题!(注11/14)
二,从“法与制度”建构的角度:解析《
物权法》相关争议问题及其“建构意义”!
1,就当今世界普遍国家情势/状态而言,《
物权法》(或《财产法》)等,相关财产所有制方面的法律规制,应该说是建设法治社会与现代国家的一项基础工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与转型社会迅速发展转变进程中的中国大陆,努力完成这一基本性法与制度建构,对于势关长期国家社会公民基本权利关系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法律秩序的变革完善,无疑都会有积极进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