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有五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类型、期限、适用范围和执行计算方式等内容,分则中有23个条文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涉及的罪名有26个,分布在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六个条款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方式,但是剩余条款没有规定的原因好像没有什么规律可循,建议应全章都附加更为妥当;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四个法条涉及罪名分别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和非侵入住宅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和破坏选举罪,在这些罪中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和破坏选举罪符合
宪法34条和36条的政治权利范畴,所以容易理解,但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和非侵入住宅罪的违法行为人是严重侵权行为,剥夺政治权利有点牵强,建议废除;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十个条款都处于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有些公共秩序就是国家政治权利的体现。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有三条同样和前面的一样存在标准不统一、无规律可循的毛病。
司法人员、军人、身居高位的贪官等都没有规定可以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款,这和总则剥夺领导职务的规定不相符合。渎职、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等犯罪,这些人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管理者的身份,他们的职务犯罪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廉洁和威信,相比于普通拘禁和非法侵入住宅等罪相比更应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刑罚方法,为防止继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能,还要剥夺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除了总分则脱节及与
宪法冲突外还存在与世俱进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一定的资格罚来惩罚公职犯罪和经济领域的犯罪有很大的必要性,比如对贪官设立政治和资格罚,可以减少犯罪,杜绝贪官贪污八百万坐牢20年一年挣四十万的心安心理,让那些与人民为敌的贪官污吏们的嘴不再咧开偷笑,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健全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