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王建胜
【关键词】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请愿权
【全文】
我为一贪污犯成功辩护判决缓刑后发现其党员身份和工作仍然依旧,并经过短暂的调试期后那隐藏在冰山一角之后的冰山显露出来,开了公司、购置了几十万的车子。从某种意义上说,不痛不痒的刑事惩罚恰似他们的温柔,即洗了黑钱又兼了一事不再罚的双保险,除了偷着乐外不大不小得还开了一场法律的玩笑。这是剥夺政治权利之我谈的缘由。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目标,也是和谐社会的三个标志。政治文明是最近两年才提出来的新概念,其突出的内容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相对于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概念,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或自身对政治评述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请愿权等。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治权利的概念,在学理上一般把34条、35条和36条归结到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的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刑法概括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
宪法与
刑法界定的政治权利内容不完全一致。
刑法第
54条所规定的四项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经过对比不难发现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治权利致使
刑法与
宪法相抵触,前两种权利较符合政治权利的范畴,后两种其实是一种资格权利,比如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应有公务员法调整,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应有
公司法社团法等调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范畴。所以
刑法此条款应细化为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权利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