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也在一些文章得到比较成功的运用。何兵从一个女大学生因怀孕被开除的事件入手,对高等院校对学生性行为管制权力的构造过程以及在当代社会所面临的解构进行了多方位解析,向读者展示社会变革过程中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微妙调整。[73]王锡锌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例,分析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普遍面临的“两难困境”。作者指出,在立法过程中政府立场与民间态度缺乏有诚意的、有效的和充分的沟通,导致政府立场与民间态度的紧张;在执法过程中政府过分迷信强制和制裁力量而忽视了所有参与者制度性的相互学习,故加剧了规则表达和规则实践之间的背反。[74]这几篇带有法社会学方法的文章,着力于解释“为什么”而不是讨论“应当如何”,也值得今后研究中借鉴。
成就与不足
综观2005-06年的行政法学研究,在教科书的编撰和翻译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公共治理的转型和行政法理想模式的探讨也有了深化,行政法原则等一般理论的阐述也得到推进,对《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研究取得丰硕的成果,对行政规制的研究以及实证研究和法社会学研究的应用也出现了若干成功的案例。这说明,行政法学无论在回应实践需要,还是理论自身的建构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研究的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传统得到发扬,行政法的学术流派也日渐浮现。这些都为今后的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可贵的基础。
与之同时,行政法学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此提出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首先,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行政法学回应和解决行政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是很不够的。例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贯彻《行政处罚法》关于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产物,是地方政府的创新之举。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实践已有很大发展,但行政法学界对此始终缺乏足够的关注。[75]又如,政务(行政)中心是贯彻《
行政许可法》的产物,也是地方政府的创新之举。各地实践中都有很多发展,但行政法学界对此同样缺乏关注,没有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和探索。[76]再如,浙江台州等地法院实行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是现有司法体制框架下寻求公正审判的一个大胆而比较有效的尝试,但也没有看到有分量的学术评论和分析。这些都是行政法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典型事例。
其次,作为一个分支学科,行政法学对整个法学研究作出超越学科的贡献也是欠缺的。行政法学从创建之始就大量借鉴了其它学科的知识,这是一个很好的传统。但行政法学在自身的发展中理应给
宪法、民法和法理学等其它学科提供知识上的回馈,理应给法学总体知识的增长多提供一些自己的贡献。例如,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体制都涉及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分配,对它们的研究完全可以对我国宪政研究有所推进。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不但是一个实践问题,更可以提升为具有普遍性的法理学问题。迄今为止,行政法学界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似乎仍然局限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少有开拓。
第三,相当一部分研究者在学术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相当数量文章的选题过于宽大,论述空泛。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仍不多见。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屡屡被人提及,但鲜有成功的例子。在一些学科交叉领域,还没能与其他学科进行有意义的对话。比较法研究是一个常用的方法;但在比较法研究中,更多侧重于规范的比较,往往缺少对一个法律制度在该国的功能、历史文化背景、现实运作状况的分析,缺少一个制度在中国本土适应性的论证。个案研究开展得不够,案例分析大多停留在解说、论证判决依据上,缺少对制度原理的挖掘。学界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和方法意识。
最后,理论与实务还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法学研究规范还需要继续强调,学术研究的评价机制还有待完善。不同职业和学术背景的人士共同参与行政法学研究,促进了行政法学的繁荣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交流。但是,一些研究者(尤其是实务界人士)知识结构、研究资料和学术训练的欠缺,使得他们发现和研究的问题往往难以得到圆满的解决;而学术界对现实中的问题似乎还缺少足够的关注,所论述的问题常常停留在理念层面上,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不少文章暴露了作者缺少尊重学术传统、追求学术创新的清醒意识。在讨论一个问题时,无视其他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既有的研究,没有征引,也没有批评,形不成学术对话和争鸣,也形不成学术的累积,大量的低层次的重复研究使前人和自己的研究都浪费了。对学术著作的学术性的评论还非常欠缺,学术批评更需要加强。
【注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张建江协助整理了2005-06年间的行政法学书籍和文章目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俞楠协助整理了行政法学主要活动情况。特此致谢。
后两种属于何勤华主编的“中国近代法学译丛”。该译丛还包括稍早出版的日本织田万《清国行政法》(2003年)、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2003)、铃木义男等《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