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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的新面相:2005-06年行政法学研究述评

  法律实施的探讨
  除了立法研究,一些学者讨论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这些研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解释学,与立法研究之间的边界有时也不完全清晰。但它们数量庞大,从来都是行政法学的显著部分。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它的实施状况迅速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一些学者指出了行政许可法所带来的影响[48],一些学者注意到了该法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49]。有文章讨论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问题,主张适度宽泛地理解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50]还有学者针对上海市机动车牌照拍卖的做法,论证当公共交通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通过拍卖的方式授予机动车牌照的合法性问题。[51]在《行政处罚法》的适用上,有胡建淼对“其他行政处罚”的研究[52],叶平等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研究[53],李孝猛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的讨论[54],章剑生关于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协助义务的讨论[55]。这些题目不大,但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步。
  司法审查是行政法学一个常论常新的内容。这两年中面世的著作有朱新力的《司法审查的基准:探索行政诉讼的裁判技术》,孔祥俊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行政行为可诉性、原告资格与司法审查》,宋随军、梁凤云主编的《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刘俊祥主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李国慧等的《法官的逻辑与经验:行政诉讼十大问题硏究》。贺荣主编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一套已出6册。该丛书汇编了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文章,是教学单位与实务部门建立固定联系(教学基地)的产物。教学科研部门与实务部门建立固定联系制度对两方面的提高和发展都有好处,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此外,出版了一些分析相对深入的行政诉讼案例研究。[56]
  一些学者把目光盯住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行政规则的效力、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等传统的行政法问题领域,也取得了可观的成绩。[57]宋华琳立足我国法律文本和司法审判实践,探讨了技术标准对司法的规范效应,指出技术标准对于行政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民事审判中判断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刑事审判中填补犯罪构成要件的空白,均在实质意义上发挥着法的作用。[58] 沈岿讨论了行政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司法的约束力,认为它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区别仅仅在于法院需要尊重的程度不同。作者维护“法源具有约束力”这一传统观点,又希望行政规则在诉讼中得到其应有的地位。[59]
  一些文章针对行政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了评论。例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戚建刚对我国环境应急机制弊端的讨论[60];安徽“欣弗事件”后,宋华琳对药品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考[61];刘莘等学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系列短评。这些鲜活的评论是行政法学对法律实践所作的积极回应,有助于检讨现有法律和理论存在的漏洞。只是这样的例子还不多见。还有一些学者讨论了行政法上一些新的问题或者常常被人忽视的问题,也弥足珍贵。例如,叶必丰对政府间行政协议的讨论和受欺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的讨论。[62]
  
  新领域与新方法
  对政府管制(规制)的研究,以及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对实证方法和法社会学的运用,是近两年的一个亮点。
  规制研究是最近几年被行政法学界注意。浙江大学朱新力等学者提出,早期行政法学普遍经历了从行政科学到法律科学的转向,而现代行政法学则从以司法审查为中心转向以行政过程为中心;政府规制理论为现代行政法学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有助于革新传统行政法的概念架构和学理体系,建立起对真实世界行政过程有解释力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63]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观点。唐明良在一篇论文中,以“福州禁售电动车事件”为切入点,从合法性考量、制度建构和管制政策设计三个层次分析当前的行政法案例。作者评论了政府强制变更企业经营范围行为的合法性,继而讨论了本案中政府管制政策形成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建构,以及政府管制中的多种政策工具。[64]另有文章讨论了我国彩票业的管制问题[65],出租车数量管制模式问题[66],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管制问题[67],大学专业课程设置与政府管制[68],国家科研项目的监理问题[69]。这些研究具有特定而明确的问题取向,而不拘泥于行政法学的原有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部门行政法学研究比较空泛的局面[70]。它们将开创今后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并有可能“反哺”行政法学一般理论,促进行政法一般理论的深化。
  实证研究开始更多地被行政法学者运用。此前,应松年和杨小军曾就《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点调查,并将调查所得写入了他们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建议之中。朱芒和陈映芳以问卷调查对上海市民有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意识和法行动的倾向进行了研究。调查表明,受访者对听证制度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其实际效果存有疑义,实际利用该制度的很少;有过受罚体验的人, 往往对听证制度的评价较低, 且倾向于不利用听证制度。[71]陈耿通过访谈和观察,对四川省一个县《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后相关状况进行了细致考察,指出当地行政许可领域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行政许可法》在西部基层地方的影响非常有限,通过立法打造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初衷还远远没有实现。[72]虽然法学从根本上是一门规范的学科,但一批数量的实证研究无疑有助于对法律实施状况的科学评估,从而推动法律的进步。我们期待更多方法科学、成果扎实的实证研究文章乃至专著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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