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体和大众的狂欢声中,发生过一个有趣的插曲。 国家版权局的一位新闻发言人也出来讲了几句话。一般而言,此类国家行政部门往往是该行业法律法规的起草和送审单位。过去,大凡遇到此类情形,这类行政部门的官员们多会站出来义正词严地阐述法律的要义,为大众指点迷津。不过,这一回,国家版权局的官员们显得格外聪慧和谨慎。这位官员只是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谈了所谓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畴。他最后特别指出,就《馒头》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他的讲话,并没有给网民们留下断章取义和推波助澜的机会。
陈凯歌后来没有去法庭起诉胡戈,对他个人而言,这实在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这样做,显然避免了媒体和网民节日庆典般的狂欢。对于中国法院的法官而言,则是避免了一个尴尬的难题。
平心而论,在我们的网络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胡戈的做法的确有侵权之嫌。无论他有意还是无意,直接还是间接,客观上他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畴。但广大网友几乎万众一心地在为胡戈加油喝彩。其中,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他们宁愿认为,胡戈的《馒头血案》视频是一种独特的正常合法的电影评论行为,应该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问题说到了这一步,显然就复杂多了。在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受到更多的优先保障,即使这种讨论是以多么不受欢迎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公众人物名誉的玷污,则不得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容忍。如果为了一类名人的名誉而妨碍人们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对社会大多数人而言,不免有些得不偿失。难怪有人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里,胡戈之类是注定要受到惩罚的。陈凯歌的思维方式是中国式的。可是,陈胡之争恰恰用的是非中国式的思考。
这种观点最初可能是来自那个最不受中国网民们欢迎的国家—— 美国。 身在大洋彼岸的那些法官们的理念在于:限制(人们表达言论)的滥用其实和自由本身的滥用一样有害,而且人类有关滥用限制的历史要比滥用自由的历史要长得多,有关限制自由的经验要比保护自由的经验多得多。在一个日趋开放的社会中,思想的力量无所不在。包括法官们在内的中国民众,已经开始试图用同一类的思维与外面的世界对话。
不难评估,如果在美国,陈凯歌打赢这个官司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在今天的中国,估计他赢的可能性也不会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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